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01 10:37 信息来源:食品协调司
为落实直播电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直播电商食品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ipeiran@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邮编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1.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doc
附件2.《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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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涉及食盐专营管制内容
第五条【食品要求】 直播电商经营的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及其标签,食品的贮存、运输、配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直播电商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食品;
(三)按照《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盐或者作为食盐销售的盐产品,以及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四)回收食品;
(五)没有按照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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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第十九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