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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合规经营的提醒告知书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5-06-09 浏览次数:232次

 ——【合规提醒】散装食盐禁售!价格哄抬严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加强食盐质量安全 合规经营的提醒告知书   市场监管小编 新疆市场监管公众号  2025年06月05日 19:43 新疆



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合规经营的提醒告知书

2025年06月05日

 

广大食盐生产经营者、消费者:


为切实加强我区食盐质量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食盐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


1.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3.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6.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依法开展食盐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2.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3.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4.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5.从事食盐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恪守诚信、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扰乱食盐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6.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食品安全无小事,人人都是守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发挥协同共治作用,发现危害食品质量安全、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请尽量保留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链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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