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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盐定点企业自律公约

文章作者:广东盐业协会 发表日期:2025-03-14 浏览次数:370次


 

广东省食盐定点企业自律公约

(广东省盐业协会三届六次会员大会暨八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7家食盐定点企业签订公约。广东省盐业协会2025年3月14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盐行业管理,维护我省食盐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良好、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广东省盐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合格食盐安全、稳定供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食盐定点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加强盐行业企业自律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并以此宗旨制定公约条款、公约管理相应规定。

第三条  本公约是广东省食盐定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律依据,由广东省盐业协会倡议,全省食盐定点企业自愿签署并自觉遵守,接受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约条款

 

第四条  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和食盐销售所在省有关食品安全和食盐专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约,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自觉履行专营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落实食盐企业社会储备要求,保障合格食盐生产和供应,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恪守职业道德。鼓励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或无序的行业内竞争;履行盐行业自律义务,不发生损害行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加碘盐必须符合广东省食用盐加碘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有关标识标注,确保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未加碘盐应按有关规定供应,满足特殊消费群体需求。食盐中添加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加强产购销存管理。严格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质和许可证书;严格按规定生产和购进食盐,建立完整的产、购、销、存记录和产品质量检验台账,并按规定期限妥为保管。不从无食盐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食盐,不以工业盐、工业副产盐、假冒伪劣食盐冒充食盐销售。仓储、运输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保持食盐仓储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仓储或运输。跨区域以及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加强质量管理。推行食盐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管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得上市销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组织开展的食盐质量检查。建立食盐产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供应的不合格产品,并补充合格产品。

第九条 坚持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条 鼓励创新发展。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采用环保低碳、节能降耗的制盐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综合高效利用盐资源,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十一条 加强证书管理。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企业证书,不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等形式变相转让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 坚持诚信经营。生产经营做到“七不”:不违规经营,不偷税漏税,不做虚假广告,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恶意低价倾销,不损害其他企业声誉,不参与制售假冒伪劣食盐。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员工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诚信为本”“信用盐业”价值观念,维护行业信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做好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工作,保障我省食盐安全供应。

第十四条 加强人本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管理思想,创造和谐、宽容、公平的文化氛围,关心员工的身心成长和合法权益,充分挖掘员工的潜能,调动其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五条  本自律公约是食盐定点企业最基本的经营守则,各企业应强化自律意识,自觉履行公约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广东省盐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协会反映和投诉。协会负责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不同情况,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1、行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改正;

2、在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相应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降低或撤销行业信用评价等级;

3、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有违法行为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应政府监督部门,纳入失信名单或建议给予有关处理。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1、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签约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及处理;

3、对签约单位自律情况进行定期评价,评价方式可采取抽查、互查或自查方式;

4、建立签约单位的信用档案;

5、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定期向协会会员单位反馈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协会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协会及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或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处理违约事件所产生的所有直接费用由违约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若退出本公约,需书面通知协会。协会将不定期公布加入或退出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公约对签约单位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盐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具体签约单位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佛山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东莞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珠海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江门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韶关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清远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惠州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肇庆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云浮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湛江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阳江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茂名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梅州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河源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揭阳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汕尾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汕头有限公司

广东省盐业集团潮州有限公司

广盐(佛山)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东广盐食安云商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广盐制盐有限公司

汕尾市市区盐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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