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佰提示:实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等有关食品包装标签的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25、GB 28050-2025业以修订发布,实施时间均为2027年3月16日,给企业从容不迫的标签改版和消耗完现有标签的存货包装物有充足时间。目前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正在学习领会准备标签改版中,也期望主管部门或有《释义》、《问答》和风评中心、营养与健康所或有《实施指南》出台,期望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精准贯标培训、指导改版、对修样送检合规评价后定制加工新的食盐包装物。
GB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pdf
GB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pdf
关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pdf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解读材料.pdf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解读材料.pdf
食品文库: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 GB 7718-2011 对比.pdf
《生命时报》钟凯:食品日期标注几大变化+张炳钰:食品新国标禁写“零添加”.pdf
新京报:新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发布,如何看标签“吃够”营养?——链接
为温故而知新的理解新办法、新标准及其实施,在提供以下《食用盐包装标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信息的同时提供2011有关贯标参考资料,供业内人员贯标准备对旧用新时参考,促进找准贯新修签的“加了那些+那些变了”要点。贯标改版涉及标准规定具体应用中的疑难问题,亦可向本省盐业主管部门协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以至转呈市场总局、卫健委反映取得答复(例如碘的NRV调低后,涉及加碘量和碘营养成分与《食用盐碘含量》三档加碘水平的关系-如按二档加碘水平添加即可满足三档波动范围,按原标有可能试做的加碘食用盐营养成分表指导居民每日食碘超新规NRV?再如新旧标签包装物更换交替期间,企业食盐包装标签改好版后可不可以在20270316前使用入市?有待主管部门书面确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23号令).pdf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pdf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pdf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pdf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pdf
GB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pdf
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问答(修订版).pdf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编制说明.pdf
GB7718-2011《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在线文档分享链接-从业人员必读材料
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及示例解析目录.pdf-从业人员必读材料(目前可以网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标签从业人员如确有单个2页内疑问急需分享可提供收件信箱至450700965@qq.com索取)
工作参考资料: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盐产品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协调的意见》(川盐局〔2016〕68号)的通知.pdf
工作参考资料:关于在碘盐包装袋上印制碘缺乏病知识的说明(川盐局2016-58号).pdf
工作参考资料:关于对顺城盐业食用盐大包装合格证标识的意见(川盐法电传〔2006〕14号).pdf
工作参考资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贯标:小袋食盐如何标识.pdf
工作参考资料:中国盐业协会《关于2024年食盐实物质量及标签标识抽查检测情况通报》.pdf
一、食用盐标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一)食用盐标识的普遍性要求
1、《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第四条 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
(二)食用盐标识的特殊要求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合格证要求和标明让消费者知晓事项(如食盐可能结块本质声称)
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所谓产品包装,是指为在产品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促进销售,按照一定技术方法采用的容器、材料和附着物并在包装物上附加有关标识而进行的操作活动的总称。所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方法,指导消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产品标识日益为人们所看重,认为其是产品的组成部分。如果产品标识指示不当或者存有欺骗性,则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产生产品质量纠纷。这次修改本法,特别强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本条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标识应当标明的内容,这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各种形式。合格证的项目内容,由企业自行决定。合格证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一些不便于戴佩合格证的产品,可用合格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不具备检测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谓用中文标明,是指用汉字标明。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产品名称是区别于此产品与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最突出的特点。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称谓和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语言文字符号。企业的厂名和厂址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便已经确定,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时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和厂址一致。企业这样做也是遵守了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消费者选择和识别产品及来源,维护其合法权益。
3.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注产品标识。这是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要求。该规定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是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产品的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等标识的标注,应当按照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标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标明上述内容的,生产者就应当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对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遵守。例如食品,国家制定了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生产者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义务。对于一些可以分类规范的产品的标识,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法规,分别明确规定每类产品的标识要求。如对于彩电、空调机、电冰箱等耐用消费品,一般价格高,使用、操作复杂,这些产品应标明产品的维修保养方法,并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
4.限时使用产品的标识要求。即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所谓限期使用的产品,是指具备一定使用期限,并且能够在此期限内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产品。例如食品、药品、农药、化肥、水泥、化妆品、饮料等产品,都应当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所谓安全使用期,一般是泛指保证产品质量的期限。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保鲜期等。保质期是每时保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效期限。保存期是指产品最长的存放期限,在此期限内,保证产品不失效、不变质。需要说明的是,产品的保存期不同于保质期。在保存期的期末,产品的内在质量不一定能够保持原来的质量。产品超过保存期,一般不宜再使用了。有效期是指产品保持原有效力、作用的期限。一般超过有效期限的产品,其效力、作用均有明显下降或者失去原有的效力、作用。保鲜期是指保持产品的期限。超过保鲜期的产品,一般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如保鲜期内那么新鲜。对限期使用的产品,可以由两种标注方法:一种方法是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两者都不可缺少。另一种方法是可以仅标注失效日期,而可以不再标注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标识。需要强调的是,限期使用的产品,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所谓显著位置,是指易使人发现的明显位置。所谓清晰,是指达到一般人能够清楚地辨识的程度。在现实中,有的生产者故意将上述日期标在不容易使人发现的位置上,或者故意标得十分模糊,意图使过了期限的产品继续销售。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次本法修改特别强调这一要求。
5.涉及使用安全的标识要求。即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所谓警示标志,是指用以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于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图形。例如,表示剧毒、危险、易燃、易爆等意思,均有专用的对应的图形标志。所谓中文警示说明,是指用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的中文文字说明。中文警示说明也可以理解为用中文标注的注意事项。一般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产品外包装上。例如在燃气热水器上注明“注意室内通风”字样。总之,对上述产品标注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是为了保护被使用的产品免遭损坏,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健康。
三、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这种例外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本法调整的产品的范围比较宽泛。像一些裸装产品如商店销售的面条、馒头,还有散装的饼干等没有包装的食品以及日用杂品,是很难标注本条所规定的产品标识的,所以法律在此没有强制规定生产者对这些产品必须标注产品标识的义务。——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编《产品质量法释义》)
——食盐品牌(从盐业公司独家分装、品牌、批发到生产企业分装、品牌、直批或产销一体、委托经销商盐业公司批发、省级盐业公司加印经销商标批发食盐-法无禁止)、生产食盐分装时必须赋码追溯标识和食工盐区别标注。
5、《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6、《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释义】 本条规定的食盐外包装标识要求,指标注包装内产品为食盐,并标注追溯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明显区别于食盐,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注“工业用盐”“非食用盐”或者“禁止食用”字样,提示提醒消费者,避免误食误用。——司法部、工信部组织编写《食盐专营办法释义》)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九条第二款(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7、工信部《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四、质量和安全管理
(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信息追溯体系规范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追溯平台对接,实现追溯数据的有效上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在专营持证定点生产食盐规制下,食盐生产企业间可以相互委托生产食盐,按照“延续2018年本规范条件要求”解读,食盐批发企业不能委托食盐生产企业生产食盐,但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从食盐生产企业购进食盐并可加印经销者批发企业商标后在规定销售范围内批发(省级以下批发企业对其购进食盐加印商标因流向易与其规定销售范围冲突不可控而被制止)。
工信部《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说明】不得从非定点企业采购食盐——消费品司食盐规范条件解读)
第二十六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受委托加工的食盐应当完整标注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受委托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说明】与其它委托生产食品的标注要求保持一致,便于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消费品司食盐规范条件解读)
第二十七条 食盐定点企业不得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不得受非食盐定点企业委托生产加工食盐,不得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生产加工食盐。
(【说明】延续2018年本规范条件要求——消费品司食盐规范条件解读)(工信部对“贴牌生产”食盐产品的问题作出回复)
8、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关于做好2022年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工消费函〔2022〕96号)
三、加快推进食盐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食盐电子追溯信息应上传至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为此,2022年国务院食安办将把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作为对各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碘盐标识专门要求
9、《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10、《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国办发〔1994〕85号通知转发)三、策略和措施-2、防治-②碘盐的包装和运输
碘盐的包装采用带有明显标志的封闭小包装。
11、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卫疾控发〔2006〕443号)六、强化健康教育,密切部门合作
盐业销售企业在销售加碘盐时,要在碘盐包装袋上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在销售网点开展张贴宣传资料、刷写墙体标语等宣传活动。
12、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食用碘盐包装采用防伪“碘盐标志”的通知》(轻总盐办〔1995〕11号)
一、凡国家定点并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碘盐生产企业和碘盐批发企业,碘盐包装均须采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碘盐标志”
——商品条码追溯的一般规定
1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各省均有具体实施规章,例举《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二、食用盐标识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两类标准基本要求
1、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包括直接提供给消费者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两类,食品储运包装、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三类除外。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包括12项:⑴食品名称;⑵配料表;⑶营养标签;⑷净含量和规格;⑸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⑺贮存条件;⑻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⑼产品标准代号;⑽2025修订标准新增-致敏物质提示;⑾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⑿警示语。
4.1 一般要求 在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标签、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致敏物质提示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豁免食品产品标示的内容除外。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只标识四项,其他包括“⑵配料表;⑶营养标签;⑸生产者和(或)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⑻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⑼产品标准代号;⑽2025修订标准新增-致敏物质提示;⑾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示的其他内容;⑿警示语”可在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5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第4章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除外)、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通过数字标签标示,或通过说明书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特别强调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含量声称限制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有必要对照复核。
4.4 配料强调与定量标示
4.4. 1 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应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 说明的形式标示该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形式见A.5。
4.4. 1.1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4. 1.2 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
4.4. 2 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 在成品中的含量。
4.4. 2.1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含量声 称同义语见A.5。
4.4. 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 定的应从其规定。“不添加”相关同义语见A.5。
●适合食盐的特点:1、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2、可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消费保存期。
4.7. 1 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示形式见A.2。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明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的,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日期标示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加贴、补 印、修改。
4.7. 3 为指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费,可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消费保存期,作为食品在食品标签标明的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标示形式见A.2。
A.2.1日期的标示形式:2010年03月20日;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2010-03-20;20100320。
A.2.2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可在同行标示:20100320/20100520;20100320;20100520;20100320 20100520。
A.2.3保质期到期日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保质日期(至);保质期至;最佳食用日期(至);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A.2.4 标示保质期时,可采用XX个月(或XX日,或XX天,或XX周,或XX年)等方式进行标示。
A.2.5 消费保存期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标示:消费保存日期(至);最后食用日期(至)。
●适用GB/T5461的食用盐应标识等级。建议非食品加工、非风味食盐的普通小包装食盐适用专门针对口盐的GB2721。
4.11 产品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 质)等级。
●食品声称、进口食品和数字标签的专门要求,钠和碘的声称见GB28050附录D
7 食品声称 食品声称应能真实、准确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与特点。我国法律、法规、食品 安全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8 进口食品
9 数字标签要求
●涉及食盐的豁免标示内容-食用盐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适用GB2721标准的未加碘食盐可考虑采用。
10 豁免标示内容
10.1 在标示了生产日期的前提下,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葡萄酒及酒 精度大于或等于10%vol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GB 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应当标示食品营养标签,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如标示营养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有关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如标示营养标签应按本标准实施。
●碘正误差宜按下限标识,钠负误差宜按上限标识
●规定NRV和格式规范要素,注意NRV钠不变和碘有变化(150降至120)。
附 录 A 营养标签用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附录 B 营养标签格式规范
●参考应用(例1盐按995含碘按25mg/kg添加损耗10%标识,企业实标时应据检验报告汇总数据分析。例2承接原内容+项)
国家卫计委对根据产品碘含量实际水平标示碘含量的回复
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pdf
营养成分表例1(按含盐量+碘按添加量-方便消费者看表食盐)
项目 | 每100g | 营养参考值% |
能量 | 0KJ | 0% |
蛋白质 | 0g | 0% |
脂肪 | 0g | 0% |
—饱和脂肪 | 0g | 0% |
碳水化合物 | 0g | 0% |
—糖 | 0g | 0% |
盐 | 99.5g | 1956% |
碘 | 2250μg | 1958% |
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
*盐的计算:99.5×1000(钠23/氯化钠58.5)÷2000(如检验报告超出99.5含应按最高含计算)。碘的计算:按GB26878规定加碘水平添加损耗一般10%(如检验报告低于2250应按最低含计算)。
营养成分表例2(盐碘成分不作调整-有利企业接受监督检验)
项目 | 每100g | 营养参考值% |
能量 | 0KJ | 0% |
蛋白质 | 0g | 0% |
脂肪 | 0g | 0% |
—饱和脂肪 | 0g | 0% |
碳水化合物 | 0g | 0% |
—糖 | 0g | 0% |
钠 | 39311mg | 1966% |
碘 | 2100μg | 1750(原NRV150时1400)% |
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
*39311盐的计算源据:收集加碘食用盐中营养素的营养成份信息,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编著的《中国食物成分表(2002)》P210-211调味品类-精盐指标,能量:0,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0,钠:39311mg。以39311钠计,折合NaCI纯度为99.93,含量大于一级品精盐,小于优级品精盐。2100碘的计算源据:GB26878表一波动范围下限。
3、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pdf
●碘盐退出特殊食品监管但仍具有特殊性,如碘盐、未加碘盐均有不同的适宜人群,有必要标识。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钠》功能与辅食营养补充品靠近。
2.1 特殊膳食用食品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 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特殊膳食用食品所包含的食品类别见附录A。
4.4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4.4.1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 制方法。
4.4.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
4、GB1903.73-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钠》
GB1903.73-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氯化钠.pdf
(二)食盐预包装标识的食用盐产品标准的专门要求
1、GB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4 其他 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2、GB/T 5461-2016《国家标准 食用盐》
●执行GB/T5461的应按GB7718要求标识等级
4.2理化指标
食用盐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
精制盐 | 粉碎洗涤盐 | 日晒盐 | |||||
优级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
8.1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小包装加碘食用盐应贴有碘盐标志。
3、QB/T2020-2024《轻工行业标准 风味食用盐》
QBT2020-2024轻工行业标准公示报批稿 风味食用盐.pdf
6.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理化指标、净含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7.1标签及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CB7718、GB 28050、CB2721规定,小包装加碘风味食用盐应贴加碘盐防伪标志。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CB/T191规定。
4、QB/T 2019-2020 《轻工行业标准 低钠盐》
6.1标签、标志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GB2721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注意,GB2721规定低钠盐的警示语不可或缺。
5、QB/T5682-2022《轻工行业标准 竹盐》
6.1 标签、标志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GB2721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NYT 1040-2012《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食用盐》
NYT 1040-2012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食用盐.pdf
6.1标志 标志使用应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的规定。
6.2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7.1包装 按NY/T 658的规定执行。不应使用接触过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和容器包装或盛放食用盐。包装好的食用盐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标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净含量和商标等。储运图示按GB/T 191 的规定执行
8、GB/T2446-2018《轻工行业标准 自然食用盐》
7.1标签、标志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T/CNLIC0102-2023《团体标准 生态井矿盐评价技术规范》
7.7标签 对于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的井矿盐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文件的产品可将标准号、生态井矿盐名称单独标识,也可按照有关食品标签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特有制作方法与食用盐名称前或后附加生态井矿盐字样,要求如下:
a)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GB2721及有关规定:
b)产品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c)商品条码应符合GB12904、GB16830的规定;
d)追溯标识应符合QB/T 5279 的要求;
e)生态井矿盐为加碘食盐时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