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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市场局加强食盐专营和质量管理通告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4-01-24 浏览次数:1504次

河南洛阳-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和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

 

全县各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学校食堂和食品加工用盐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现就做好我县食盐专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严禁从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亚硝酸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盐产品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食盐专营办法》26条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五、《食盐专营办法》28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六、我省碘含量执行标准30㎎/㎏(波动范围21-39㎎/㎏),我县属严重缺碘地区,必须保障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未加碘盐供应按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盐业执法监督局《关于保障合格碘盐供给完善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豫工信联食[2020]28号),按规定销售。

七、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对各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学校食堂和食品加工用盐单位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食盐零售单位是否从取得国家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食盐;是否保存进货票据;是否建立食盐进货购销台账;是否保存食盐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购进食盐时索取食盐批发企业相关资质及票据,妥善保管购进凭证,以备查验。

希望各食盐经营者共同强化食盐安全意识,保障我县食盐经营秩序和食盐质量安全,巩固我县来之不易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举报电话:12315 13838857055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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