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秋季食盐集中执法检查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3〕4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盐专营秩序和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盐经营者经营行为,净化全市食盐专营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确保人民群众买到放心盐、吃到安心盐。经研究,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2023年秋季食盐集中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年8月至10月。
二、检查对象
全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含乡镇集贸市场)、食杂店等食盐零售经营者;餐饮经营者,机关、学校、企业食堂等用盐单位;食品加工用盐企业;销售食盐的电子商务平台及食盐经营者等。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
四、检查内容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检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是否持续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是否按要求生产食盐,是否存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是否按规定建立了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是否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是否与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是否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是否按要求建立了食盐电子追溯系统,信息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有效,是否及时上传到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等。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是否持续符合“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相关凭证;销售食盐的碘含量是否符合我市的相关标准;检查入渝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其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是否以本企业名义开展批发业务,其合作的物流配送企业是否存在违规批发食盐行为;检查在渝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是否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当地经济信息委,数据是否真实;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等。
(三)食盐零售经营者。检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含乡镇集贸市场)、食杂店等食盐零售经营者是否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是否索要合法有效的票证,票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存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是否销售、使用不符合我市碘含量标准的食盐;是否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市经济信息委公布未加碘小包装食盐销售网点除外);是否销售大包装或者散装食盐;是否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等。
(四)食品加工用盐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有购进食盐的合法有效凭证,票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使用工业用盐等。
(五)电子商务平台及食盐经营者。检查销售食盐的电子商务平台及食盐销售经营者的资质,是否定期核验更新;平台食盐经营者是否持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销售的食盐是否符合购买者当地碘含量标准的要求;平台销售非碘盐的是否为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销售单位等。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区县经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本次集中执法检查行动对维护本辖区食盐经营秩序和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要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区县集中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区县经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卫健、商务等部门的联动检查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之间食盐监管信息共享交流和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检查中如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抽检监测。集中执法检查期间,由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安排食盐质量抽检,重点抽查定点批发企业及市外入渝企业销售的食盐。强化抽检监测数据的研判和运用,及时依法依规核查处置抽检不合格食盐产品。要突出批发环节食盐质量安全监测,严防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进入市场销售。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区县经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食用碘盐、合格食盐的益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用盐理念,自觉抵制不合格食盐。加强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市经济信息委接受投诉举报电话:023—67517976;市市场监管局接受投诉举报电话:023—12315。
(五)及时报送信息。集中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经信部门和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如实填报《2023年秋季食盐集中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对应报送市经济信息委(报送邮箱:1406592646@qq.com,联系人:吴世铭,电话:17623659414)、市市场监管局(报送邮箱:cqgsspc@126.com,联系人:王朝阳;联系电话:63710331)。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
附件:2023年秋季食盐集中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秋季食盐集中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3年 月 日
事项 | 数量 | |||||
主体检查情况 | 市内食盐生产企业(家) | |||||
市内食盐批发企业(家) | ||||||
市外入渝食盐批发企业 | 自建分公司(家) | |||||
销售网点(个) | ||||||
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家) | ||||||
商场超市(家) | ||||||
农贸市场(户) | ||||||
零售商户(户) | ||||||
机关学校企业等食堂(家) | ||||||
餐饮经营者(个) | ||||||
食品加工用盐企业(家) | ||||||
销售食盐电子商务平台(个) | ||||||
电子商务平台食盐经营者(户) | ||||||
发放宣传资料(份) | ||||||
监督抽检情况 | 抽检食盐批次 | 合格批次 | ||||
不合格批次 | ||||||
完成不合格后处置批次 | ||||||
未完成处置批次 |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
出动检查车辆(台次) | ||||||
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起) | ||||||
投诉举报情况 | 市经济信息委 | 受理食盐投诉举报(件) | ||||
完成调查处理(件) | ||||||
市市场监管局 | 受理食盐投诉举报(件) | |||||
完成调查处理(件) | ||||||
案件查处情况 | 立案(件) | |||||
结案(件) | ||||||
移交(件) | ||||||
罚款(万元) | ||||||
查获盐产品(吨) | ||||||
没收盐产品(吨) |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
没收其他违法物品(列举) | ||||||
工作亮点 | ||||||
填表说明 | 此统计表为区县经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填报,无涉及内容可以留空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