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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

文章作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表日期:2023-06-21 浏览次数:16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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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和食盐专营管理有关要求,促进我区食盐市场安全有序,依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专营管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取消食盐跨省经营备案要求。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通过擅自设立审批、要求备案等方式,设置任何障碍限制具有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资质的企业在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具备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在我区设立仅销售食盐的跨区域经营分公司时,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可凭借总公司批发资质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将分公司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作为前置条件。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在电子商务平台批发食盐。

二、加强加碘食盐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定期开展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在我区销售食盐的定点企业,要根据《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国家标准,结合我区不同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销售符合要求的食用碘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21-39mg/kg)。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食盐质量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碘含量抽检力度,确保加碘食盐的碘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严格未加碘食盐管理

我区未加碘食盐的销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公开遴选、招标等方式,确定不少于2家定点企业承担。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销售环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严禁任何企业通过网络销售未加碘食盐,防止未加碘食盐无序进入市场,保证合格碘盐覆盖率。

四、落实储备要求

不断健全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常规储备、临时储备有机结合的多层级食盐储备体系。中盐宁夏盐业公司要认真落实自治区食盐政府储备任务,确保常态化储备量不低于2000吨。在我区销售食盐的各定点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积极落实社会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地1个月的消费量。各市、县(区)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物资保障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临时储备工作。

五、强化工作责任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同,切实维护公开竞争有序规范的食盐市场秩序。工信部门要发挥盐业主管部门职责,主动加强同其他部门的联动,每年年底前将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定点批发企业在本辖区内销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消费品工业处。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科学补碘宣传,引导消费者增强对科学补碘的认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推动食盐定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未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工信函〔2020〕259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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