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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山东涉及食盐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1-06-09 浏览次数:1582次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津工信政法〔2021〕14号   2021年6月9日

 

执法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行为系初次且非故意违法,经营食盐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不按规定购进食盐的

行为系初次且非故意违法,经营食盐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司法厅印发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食盐两项

 2020年5月20日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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