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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众参与-部长信箱-食盐问题回复

文章作者:壹佰 汇编 发表日期:2023-02-22 浏览次数:91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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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网站-公众参与-部长信箱-食盐问题-留言回复

 

政策法规栏目汇集工信部网站-公众参与-部长信箱-食盐问题-留言回复,方便食盐定点企业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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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主体代为寻找客户及代收货款”的回复(工信公开〔2023〕76号  2023-02-21

我部盐业体制改革及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性文件中无“禁止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主体代为寻找客户及代收货款”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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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盐批发企业经营食盐相关问题”的回复(2022-02-08

2022-01-22张**信件内容:请问怎么区分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证书和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证书?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证书的企业,在市级成立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名义向县级拓展食盐批发业务吗?以分公司名义可以委托个人配送食盐吗?

2022-02-08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等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业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电商平台违规接纳商家无资质销售食盐”问题的回复(2021-11-30

2021-11-17李**信件内容:抖音平台不审核商家有无食盐批发资质在平台销售食盐,一个在抖音名叫(华亿商行)的在抖音平台面向全国违法销售食盐,并且没有根据各省的碘含量去区分销售,包括销售了未加碘盐,特恳请贵部根据(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予以查处抖音平台以及违法批发食盐的商家,谢谢!

2021-11-30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对涉嫌有违规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建议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反映,我部将督促相关省盐业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食盐分装是否属于生产行为”问题的回复(2021-11-16

2021-11-02季**信件内容:请问个人把食盐大包装(吨袋)分装成小包装(250克/袋),尚未进行销售,该分装行为是否属于食盐生产?该行为是否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如违反,请告知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2021-11-16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将食盐大包装(吨袋)分装成小包装应当属于食盐生产行为。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就食盐电子商务问题投诉拼多多平台不监管平台商家”问题的回复(2021-11-16

2021-09-30刘**信件内容:您好!我投诉拼多多平台不监管平台商家销售食用盐。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 在拼多多平台上,任何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家均可上架食盐商品并销售,拼多多平台不监察商家是否具有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更有甚者拼多多商家把食盐和劳保用品在一店铺销售。本人多次在12315平台举报此事,都未得到有效处理。 希望贵部对涉嫌有违规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2021-11-16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对涉嫌有违规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建议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反映,我部将督促相关省盐业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工信部管理的盐行业包括哪些和在盐行业安全生产方面承担什么职能”问题的回复(2021-09-29

2021-09-13曹**信件内容:工信部承担的盐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这里的盐行业分别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哪些类别?另外,工信部在盐行业安全生产方面承担什么职能?工信部是否是盐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如果不是,哪个部门是盐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

2021-09-29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非金属矿采选业”大类中的“采盐”,“食品制造业”大类中的“盐加工”,“批发业”大类包含的食盐批发均属于传统的盐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根据部门“三定”规定,我部负责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关于未经许可开展食盐电子商务活动监管和处罚”问题的回复(2021-09-29

2021-09-04程**信件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第六条明确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但各电商平台上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开展食盐销售的企业和个人数量还是很多的,这些无证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盐产品经平台自建物流进入各县、乡镇门市自提点后进入百姓家,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违规行为,且盐产品已经进入乡、镇自提点,应该怎么处罚?依据是什么?

2021-09-29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对涉嫌有违规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行为的平台,建议向平台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反映,我部将督促相关省盐业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规定解释”问题的回复(2021-09-29

2021-08-29彭**信件内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中,“应依法处理”是指依哪些法律法规处理?为违反此项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代加工的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也属于此项规定的管理范畴?

2021-09-29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对任何有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食盐行为的企业均应依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自建销售网点和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问题的回复(2021-08-30

2021-08-23程**信件内容:尊敬的部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1、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自建销售网点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属合法? 2、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食盐时是否只允许配送到商超等终端零售用户?中间是否充许有中转环节?

2021-08-30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自建销售网点应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及《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但应以定点批发企业名义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违反国务院规定行为一直未查处”问题的回复(2021-08-10

2021-08-10彭**信件内容:前期举报到辽宁省工信厅、湖北省经信厅、山东省工信厅的抚顺市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商标为“乘风喜盐”的盐产品,鉴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直在继续,申请公布查处进程和结果。《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抚顺市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其与商标持有方“徐州隆顺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及在被举报后递交的商标备案申请不能作为对抗违法行为的依据。

2021-08-10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另外,商标转让及授权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企业涉嫌违规生产销售食盐问题,请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盐业主管部门反映,我部将督促相关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关于食盐批发委托问题”的回复(2021-08-24

2021-07-30梁**信件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中明确“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请问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旗下的配送中心能以该配送中心的名义授权委托我(个体食品经营者)进行食盐配送活动吗? 还是说只盖有配送中心的章的书面委托授权不行,我一定要取得加盖他们总公司章(获证名称)的书面授权才能成为[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中的委托形式?

2021-08-24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旗下的配送中心应以定点批发企业的名义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解释”问题的回复(2021-08-11

2021-07-19彭**信件内容: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 “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自有品牌”规定解释是什么?非“自有品牌”是否可以跨区域经营?非“自有品牌”已经跨区经营,跨区经营地盐业主管部门有无管辖(取缔或禁入)职责?

2021-08-11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后,可以企业自己注册并使用的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关于食盐购进时需要取得并合法有效凭证的咨询”问题的回复(2021-07-08

2021-06-28刘**信件内容:2020年1月1日,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当中对食盐零售商购进食盐时规定:“应当取得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请问食盐批发业者仅向零售商提供手工填写的自制销售单,不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可以吗?手工填写的自制销售单是否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凭证?谢谢!

2021-07-08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明确规定,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凭证。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手工填写的销售单据能否认定为合法有效凭证?”问题的回复(2021-07-09

2021-06-21刘**信件内容:当前,我们湖南省盐业市场出现大量外省盐企业务员销售食盐的情况,他们大多数都是向零售商店出具一份手工填写的加盖外省盐企业务章的销售单,请问这种手工填写的销售单是合法有效凭证吗?

2021-07-09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明确规定,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凭证。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南阳盐改不到位下设两分局无法生存”问题的回复(2021-04-27

2021-04-23刘**信件内容:我们是河南省原南阳市盐业管理局宛城分局,卧龙分局200余名干部职工,反映在南阳市盐业体制改革过程中遭遇的不公正对待:2017年国家就启动了盐业改革,但南阳市的盐改至今已拖到了第五个年头,在省市有关部门的不断督促问责下,目前才进入收官。按照所谓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名义,将两个分局分别下放到宛城区、卧龙区区级改制,致使市、区两级面临的改革结果冰火两重天。同样的“盐改”,南阳市盐业管理局几乎“整体转政”,划转政务83人。分流在市公司的人员不过50余人,且坐拥数亿资产。两分局在职职工200余人,上至分局领导、下至普通职工包括20名具有省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全部下放区级“整体转企”。盐改以来,两家企业的食盐销量分别由过去的月均近300吨下跌到当前不足20吨,入不敷出,亏损连连,卧龙盐业已累计拖欠职工工资9个月,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唯一出路就是坐以待毙,无法生存。而这种局面的出现,是由市盐业局、市工信局的推责委过、不作为不担当一手造成的,借着所谓“属地管理”的旗号,将两个分局扫地出门,不问死活地下放到区里。1、设立设置区级盐业公司和机构在根本上违反法律法规。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城一地不得重叠设置盐业批发机构。南阳市人民政府宛城〔1997〕75号文规定:根据同城一地范围内不得重叠设置盐业管理经营机构的规定,撤销卧龙区和宛城区的盐业管理经营机构,其管理职能及业务划归市盐业管理局(盐业总公司)。两区盐业管理经营机构的人、财、物,按省政府豫政[1997]47号文件规定,整体上划市盐业管理局。而南阳市多年来却在一个建城区内设置了五家盐业批发企业。且这次国家盐业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只减不增”,本应顺势而为主动纠错合并为一家,并通过优化重组把国有盐业做大做强,反而一错再错把两家昔日卖盐最多、贡献最大的下属分局现在当作包袱直接甩给了区里。河南省本次盐改中其他设区的市,区级盐业机构均一并纳入了当地市本级的盐业改革,为什么就南阳市独独例外呢?现在的局面一个地级市城建内多家隶属盐业公司。两分局根本无法生存。我们也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恳请政府实地调研,重视基层民生,妥善处理。万分感谢。

2021-04-27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有关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食盐批发企业跨省设置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另行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问题的回复(2021-03-26

2021-03-09代**信件内容:食盐批发企业跨省设置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另行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

2021-03-26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明确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食盐电子商务相关问题”问题的回复(2021-03-26

2021-03-05周**信件内容:你好,就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想请工信部相关厅局予以权威解释,明确答复。 1.第六条规定“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那配送平台(如叮咚买菜、淘鲜达等)或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者(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均不得销售食盐? 2.第六条规定“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为其提供服务。”如销售主体或平台拒不配合,能对应哪个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吗?

2021-03-26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按照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规定,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严格查验销售主体经营资质,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感谢您对我部的关心与支持

——对“关于食盐产品外检报告的问题”问题的回复(2021-01-11

2020-12-15郑**信件内容:您好!我想请问关于食盐产品外检报告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中四、质量管理 (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盐应当有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但是在2020年发布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中并没有要求必须送到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那我们在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做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否有效?是否认可?

2021-01-11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有关问题,建议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能挂靠在盐业企业成立食盐批发分公司吗?问题的回复(2020-12-03

2020-11-1夏**6信件内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能不能挂靠在有资质的盐业企业,以员工的形式在某地成立分公司进行食盐批发业务?

2020-12-03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分支机构的批发经营行为”问题的回复(2020-10-21

2020-10-14杜**信件内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区域的分公司,可否自行购进其他食盐定点企业分公司的食盐进行批发?

2020-10-21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省级食盐定点企业跨区域销售问题咨询”问题的回复(2020-08-06

2020-07-23骆**信件内容:尊敬的工信部领导您好: 我公司是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现就省级食盐定点企业跨区域销售的问题对北京市工信部进行追加咨询: 我们作为省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进行跨区域经营,明确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开发票?我公司就以上两个问题对北京市工信部进行咨询,望领导予以回复。此致敬礼 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0-08-06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已明确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请遵照执行。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跨省经营食盐事宜咨询”问题的回复(2020-08-06

2020-07-20丁**信件内容: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工信厅消费[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江苏省以自建分公司的形式持总公司“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自建的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在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申领和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特咨询贵部,此种形式是否合法可行?如不行,依据是什么? 事关多起行政诉讼,请贵部正面回答,感激不尽。

2020-08-06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已明确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请遵照执行。

——对“盐业改革开放后食盐批发与食盐零售的定义是什么?”问题的回复(2020-07-08

2020-06-28黄**信件内容:食盐批发与食盐零售的定义是什么?

2020-07-08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有关“零售业”和“批发业”定义建议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对“咨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的相关事宜”问题的回复(2020-08-14

2020-06-22食**信件内容:尊敬的领导单位: 我公司是山东省内一家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主要询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第四条中的一句话:“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 目前陕西省、甘肃省、吉林省、河北省、湖南省等五省工信和相关部门均已联合下文,加强和指定了未加碘食盐由相关企业供应的问题。 请问领导单位:文件里这句话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是什么?有个别人说“这是一种垄断”。请问,这属于垄断行为吗?(食盐专营也是垄断的一种行为吗?)请领导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为盼!谢谢

2020-08-14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提出“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未加碘食盐供应方案,但不得阻止或限制外省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未加碘食盐。

——对“省级食盐定点企业跨区域销售问题咨询”问题的回复(2020-06-29

2020-06-10骆**信件内容:尊敬的工信部领导您好: 我公司是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现就省级食盐定点企业跨区域销售的几个问题对北京市工信部进行咨询: 1、我们作为省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进行跨区域经营,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开发票? 2、每季度是否需要将食盐销售情况告知省级食盐主管部门,如何进行告知?是否有相关告知格式? 我公司就以上两个问题对北京市工信部进行咨询,望领导予以回复。此致敬礼 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0-06-29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要求,取得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对“食盐批发市场中的食盐销售人员和批发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问题的回复(2020-06-16

2020-06-02谭**信件内容:领导: 你好 由于211号文件和604号文件已经废止,但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而现在很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开展跨区域销售食盐的时候都采取了一种经营模式,即A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到B省C县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然后A省食盐批发企业在B省负责的片区经理就会在B省C县找一个销售人员(D)在C县为其推销食盐和发展食盐市场,A省省级食盐公司在B省C县租一个仓库并签订仓库租赁协议,再把食盐从A省食盐批发企业运输到B省C县的库房,再由B省C县的销售人员(D)将食盐配送到当地食盐零售店同时收取食盐价款,但销售人员(D)本身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A省食盐批发企业与B省C县的销售人员(D)又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支付了工资(有现金支付和银行支付),A省食盐公司也出具了现金支付销售人员工资并盖有公司鲜章的凭证,A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认为通过其在B省C县的销售人员(员工)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属自建销售渠道,认为没有违法。由于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凭证的真假(即后期可补办和可操作性大)无法签定,又因为604号文件已废止。现想咨询一下,604号文件虽然废止但其中规定的“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是否有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销售人员(D)是A省食盐批发企业的员工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还是独立的个人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因很多物证资料为了应付检查可以操作,真实性不确定)?销售人员(D)仅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凭证(自称是公司员工)就从事食盐批发活动和收取食盐价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2020-06-16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要求,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关于不公平竞争破坏营商环境的举报”问题的回复(2020-06-15

2020-05-28曹**信件内容:国家工信部领导好: 2020年4月份,我去了黑龙江省工信厅盐业处,处里人员以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没有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为由,告知不可跨省进行销售。 对此我们有两个疑问: 1、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是否可以自建分公司跨区域经营? 根据《公司法》第七章分 公司的登记条款,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释义: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由此可知分公司是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营业或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的条件,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业务,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 根据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 第三条规定: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以上211文件和92号文件均说明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建分公司,跨区域经营。 2、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依法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登记并领取的营业执照,同时在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纳税登记,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购买了增值税发票,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提到,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 所以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盖有分公司发票章真实、合法、有效。 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自建分公司跨区域经营;分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发票?请领导书面回复。

2020-06-15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要求,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自建分公司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反映“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及分公司经营”事项的回复工信信访〔2020〕1381号  2020-04-28)

08-06工信部20200428关于分公司销售的回复-.jpg


——对“物流公司能贮存食盐吗”问题的回复(2020-04-26

2020-04-13李**信件内容:我们是河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跟省外物流公司签定了第三方物流配送合同,我公司就在物流公司贮存了一批食盐,由厂方业务员在当地联系零售客户和终端用户,再由物流公司配送到终端用户。 现在当地责罚部门要求我公司在当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当地《食品经营许可证》就不能在当地批发食盐,物流公司也不能贮存食盐。 我公司是以本企业名义直接销售到终端用户。在当地没有分公司和销售网点,是办不到《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当地责罚部门还认为厂方先联系好终端用户,再发货到物流公司配送,不能在物流公司贮存食盐。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食欲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临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问:1,我公司是否要在当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物流公司怎样贮存食盐才能合规?

2020-04-26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1.关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事宜请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明确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物流仓库能放食盐吗”问题的回复(2020-04-20

2020-04-0李**信件内容:我们厂方和当地物流公司签证了食盐配送业务,在物流公司储存了一批货,责罚单位现在认为物流公司可以配送但不能储存食盐。 请工信部给个明确说明

2020-04-20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明确,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食盐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咨询”问题的回复(2020-04-20

2020-04-08李**信件内容:河北盐厂职工到外省销售食盐跟当地物流签证了配送合同,工厂销售人员跑业务后由物流公司配送,现在当地市场监督局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这种情况没有在当地设点办不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证是否能销售。

2020-04-20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关于销售食盐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事宜请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未加碘食盐如何销售”问题的回复(2020-03-24

2020-03-11蔡**信件内容:黄骅通宝特种盐有限公司是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是批发企业,公司已在省外省级工信厅备案完毕。如山东菏泽市,德州市皆是个食盐无碘区,当地应销售未加碘食盐。请问是否允许在菏泽,德州进行销售未加碘食盐? 还请领导给与解答,允许或者不允许。谢谢。

2020-03-24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已明确规定:“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具体组织方式建议和山东省盐业主管部门沟通。

——对“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问题的回复(2020-02-14

2020-01-10郭**信件内容:三、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这句话我从字面上的理解就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没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进行贴牌合作。如果是这样,那么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也不能进行合作吗?请给解释一下,谢谢!

2020-02-14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对“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理解咨询”问题的回复(2020-02-15

2020-01-08信件内容:工信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第三条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何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我公司属于具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根据此规定,我公司可以在省外通过自建分公司的方式,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办法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我国《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但要满足许可条件,而且要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现因我公司是一家在20个不同省份均有分公司的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现因有食品许可证一地一证原则的限制,我公司不能理解的是如果所有的分公司均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业务,那分公司在当地就没有销售业务,此时分公司的核算、纳税均需要总公司负责,这样就势必导致分公司在当地没有业务,也只能进行纳税零申报,无法满足当时市场监管何税务监管的要求,请问此时我公司应该怎么做,才能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推动我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2020-02-15工业和信息化王**部答复:您好,涉及食品经营许可问题,建议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

——对“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问题的回复(2020-01-17

2020-01-08向**信件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这是《国务院盐业改革体制改革方案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内容,政策是工信部制定发行的想咨询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提到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咨询问题: (1)定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具有(全国)批发资质的,自建分公司需要另行办理批发资质吗? (2)食盐(全国)批发企业公司正式员工持公司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经跨省工信厅盐管办跨区域经营备案公示以自建销售网点模式经营批发销售可以吗? (3)食盐(全国)批发企业公司正式员工持公司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经跨省工信厅盐管办跨区域经营备案公示,分公司也在省级工信厅盐管办经营备案公示,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自建分公司模式经营批发销售可以吗?

2020-01-17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已明确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请遵照执行。

——对“食盐跨区域经营求证”问题的回复(2020-01-17

2020-01-07向**信件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这是《国务院盐业改革体制改革方案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内容,政策是工信部制定发行的想咨询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提到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咨询问题: (1)定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具有(全国)批发资质的,自建分公司需要另行办理批发资质吗? (2)食盐(全国)批发企业公司正式员工持公司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经跨省工信厅盐管办跨区域经营备案公示以自建销售网点模式经营批发销售可以吗? (3)食盐(全国)批发企业公司正式员工持公司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经跨省工信厅盐管办跨区域经营备案公示,分公司也在省级工信厅盐管办经营备案公示,以自建分公司模式经营批发销售可以吗?

2020-01-17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已明确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请遵照执行。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省级食盐点批发企业通过自建分公司开展跨省经营,自建的分公司能否进行食盐销售并开具发票”问题的回复(2020-01-17

2020-01-06丁**信件内容:近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通知中就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有如下表述:“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特咨询贵部,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通过自建分公司开展跨省经营,其自建的分公司能否进行食盐销售和开具销售发票?

2020-01-17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已明确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请遵照执行。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问题的回复(2020-02-14

2020-01-06赵**信件内容:1.省级批发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是否能从食盐定点企业 “贴牌”生产 2.市县级批发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是否能从食盐定点企业 “贴牌”生产

2020-02-14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对“公示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有关信息”问题的回复()2020-01-17

2020-01-04马**信件内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中的有关要求,作为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目前各省盐业主管部门不明确,贵部能否能否集中公示或告知所有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2020-01-17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我部将适时公告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对“关于食盐委托加工的事宜”问题的回复(2020-02-14

2020-01-04信马**件内容:我们单位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否接受具有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但没有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委托加工业务。

2020-02-14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对“盐改以来分公司(办事处等)是否具备批发资格”问题的回复(2020-01-10

2019-12-26李**信件内容:你好,我想咨询下,盐改以来盐矿注册省级或市级县级分公司(办事处、配送中心等)是否具备食盐批发资格? 有些省的经信部门解释不一,或模糊不清,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只减不增,目前对落地解读还不太统一口径。 谢谢!

2020-01-10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问题的回复(2020-01-10

2019-12-16袁**信件内容:申请公开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地区设立分公司开展经营,需要分公司办理食盐定点批发许可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020-01-10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建议按照申请公开流程申请。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关于请求明确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跨省经营食盐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请示”问题的回复(2019-09-17

2019-09-11彭**信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现各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开展各种排除限制竞争措施,对各分公司经营的食盐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具体理由为: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从事批发食盐。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盐改政策及精神,对各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的干扰,严重阻碍了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极不利于建设安全、有序、开放的食盐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以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盐改文件的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可以在注册地开展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在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已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建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另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目前《食盐专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不得自行增设行政许可。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分公司需另外取得食盐批发许可的情况下,分公司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并以分公司自己的名义开具配送单、销售发票等销售票据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 因此,本人特呈报贵部,恳请: 1.贵部明确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的形式开展食盐跨区批发业务? 2.贵部明确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建的分公司是否可以以分公司自己的名义开具配送单、销售发票等销售票据?

2019-09-17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关于分公司有无批发资格问题,目前,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改革过渡期结束后食盐管理相关规定,不久将印发执行。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盐业改革过渡期文件是否还有效?”问题的回复(2019-09-10

2019-09-02刘**信件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下,已经到了2019年了,盐改过渡期已经过了,过渡期的出台的相关文件是否继续有效?604号,585号,211号等相关文件。 期望您的解答。感谢

2019-09-10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目前,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改革过渡期结束后食盐管理相关规定,不久将印发执行。

——对“盐已经开放,为什么延边州迟迟不开放”问题的回复(2019-09-03

2019-08-27刘**信件内容:国家把盐的销售已经开放了,但延边州盐业局还大权在握不开放,这是为什么????延边州为什么不能享受国家政策?

2019-09-03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要求“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关于政企分开问题,请向吉林省地方政府反映。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跨省建立分支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食盐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盐定点批发许可”问题的回复(2019-08-27

2019-08-20刘**信件内容:已获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省建立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批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食盐产品,是否需要办理食盐定点批发许可?

2019-08-27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目前,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改革过渡期结束后食盐管理相关规定,不久将印发执行。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食盐批发许可咨询问题”的回复(2019-08-22

2019-08-13袁**信件内容:获得省级食盐生产与批发许可的盐企,跨省建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以分支机构名义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批发销售本企业食盐产品!

2019-08-22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目前,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改革过渡期结束后食盐管理相关规定,不久将印发执行。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省分公司有无本企业食盐批发资格”问题的回复(2019-08-19

2019-08-06袁**信件内容:获得食盐定点生产与批发资质企业,其跨省分公司在分公司注册地有无本企业食盐批发资格。

2019-08-19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目前,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改革过渡期结束后食盐管理相关规定,不久将印发执行。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关于食盐批发企业分公司进行食盐批发销售问题的咨询问题的回复(2018-09-11

2018-08-31龚**信件内容:你好。本人现向贵部门咨询如何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中,第一点第(二)项“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问题如下:1、如具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分公司,并以分公司名义在当地经营食盐批发,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2、如分公司不得以其名义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是否属于“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2018-09-11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店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店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在本省异地盐业公司批发的食盐是否可以销售”问题的回复(2018-09-10

2018-08-17任**信件内容:我是罗山县的食盐零售商户,在本省新郑盐业公司批发的食盐,(有税务发票)在罗山零售是否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罗山县盐业局是否可以《食盐专营办法》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没收?

2018-09-10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第十六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相关违规行为应按第二十六、第二十八进行处罚,请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如有疑问请咨询河南省盐业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我部的关注和支持。

——对“食用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号在政府网站如何查询”问题的回复(2018-05-15

2018-05-09张**信件内容:领导,您好! 请问:食用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号在政府网站如何查询?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2018-05-15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可咨询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对“食盐生产企业按照604号文件建立的分公司到底需不需要再办理食盐批发许可”问题的回复(2018-05-15

2018-05-08王**信件内容:随着盐改一年半了全国闹的沸沸扬扬,我们生产企业按照604号盐改文件执行办理分公司销售批发食盐,上年江苏省内盐务局还没有移交到市场监管局就一直拿这个分公司没有批发资质为由查扣没收我们销售的食盐,只允许他们本省的食盐合法,外地盐一概查扣,这次主要是想咨询的两件事,一件事是国家取消不再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了,那么分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需不需要重新取得单独的批发资质,另外一件事是国家没有规定多少数量食盐为批发界定,现在盐务局或者市场监管局查扣超市小商店,定义为他们属于批发行为随意查扣没收食盐而且还开具罚单,国家的确没有规定多少数量属于批发,请领导重视这个情况目前全国都在因为这个在争执!

2018-05-15工业和信息化部答复:《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规定:“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自建分公司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6]604号)相关规定;《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的销售对象应是食盐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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