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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源协会发布《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团体标准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3-02-17 浏览次数:39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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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发布团体标准《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该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相关规定,经协会标准化委员会组织审查,于2023年2月17日以中再协字〔2023〕6号《通知》批准发布《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标准编号:T/ZDZS 0302-2023)团体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欢迎相关单位结合实际采标应用。

《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团体标准对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要求是:

再生氯化钠产品出厂时应带有防水包装,不得散装。包装上应按照GB/T 27611相关要求标注牢固清晰的标识,并注明再生氯化钠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单位、再制造品标识、本文件编号以及“禁止食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食用及食品加工、畜牧、水产养殖、医药等领域”字样。

再生氯化钠产品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受潮、暴晒。不应与可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

再生氯化钠产品存放时应防止灰尘及其他杂物的污染,防止雨淋。

上述团体标准《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明晰要求,符合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的规定,也是生态资源部2021年第74号公告公布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化工废盐》列入危险废物化工废盐无害化、资源化管理的副产盐的具体应用,具有显著的促进企业“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自律作用。该团体标准与管理指南的双规相对明确了危废化工废盐的资源产出、再生产品的主管部门职责,总体符合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的要求,亦有利于市场监管、盐业管理部门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开展食盐质量安全、食盐供应安全监督检查时,规范识别非食用盐。


TZ GZS 0302-2023再生工业盐 氯化钠.pdf


附件:5.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 化工废盐


制订团标背景信息:让公众远离有毒有害污染的工业副产盐——《再生工业盐》系列团体标准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京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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