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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消费品司关于做好2022年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40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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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

关于做好2022年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消费函〔2022〕96号   2022年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1〕7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2022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再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盐定点企业管理。各单位要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企业的动态管理。请各单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省级和省级以下)名单及相关信息(统计时间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于2022年3月18日前报我司(信息格式见附件1)。

    二、落实食盐储备责任。请各单位按《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认真落实。请各单位于2022年3月18日前将本省(区、市)食盐储备制度建设情况报我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储企业名单、储备数量(含政府及企业)、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方面。

    三、加快推进食盐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食盐电子追溯信息应上传至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为此,2022年国务院食安办将把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作为对各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各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对接追溯平台推进程度不一,2021年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8个省份部分企业追溯信息上传情况较好,数据量超过1000万枚。请各单位高度重视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及时组织和督促本省(区、市)定点生产企业将生产的全部食盐产品电子追溯信息完整、及时上传至平台,确保完成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任务。2021年定点生产企业追溯信息上传情况见附件2。

下一步,我司将定期对各省(区、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对接全国追溯平台及追溯数据上传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各单位进行通报。请中国盐业协会做好各企业的对接和数据上传相关支撑服务工作。

附件(略):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点企业信息表

2、2021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信息上传情况

联系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  李宇轩  ××××××××

                        杨秀江  ××××××××

中  国  盐  业  协  会  刘艳杰  ×××××××××××



附:中盐协会关于推进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盐协〔2022〕27号).pdf 

附件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全国平台对接步骤.pdf

附件2.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企业注册与认证流程.pdf

附件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追溯码申请操作流程.pdf

附件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据上传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规范.pdf

附件4.1 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客户端操作说明.pdf

附件4.2 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接口规范.pdf

附件5.食盐标码标志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pdf

附件6.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服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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