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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盐部分
(2019年8月2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次委务会通过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修订(第1次修订))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已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第二类 限制类
四、石化化工
4、新建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
十二、轻工
16、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南方海盐盐场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十二)轻工
1、单套10万吨/年以下的真空制盐装置、20万吨/年以下的湖盐和30万吨/年以下的北方海盐生产设施
2、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工艺与装置
3、2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