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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2014年下放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14-01-07 浏览次数:19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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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消费[2014]10号   2014年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明确,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项目审批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落实和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职

各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项目下放的承接工作,确保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项目下放工作平稳过渡。

二、审批原则

鉴于目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较多,企业生产能力远大于食盐需求量,各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以下原则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在审批完成后15日内将新审批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情况报我部。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对目前已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省(区、市),应保持现有企业总数不增;对于目前没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省(区、市),在有盐资源且确有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每个省(区、市)可以新审批1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二)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从丰富食盐市场品种,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样化需要出发,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审批。多品种盐企业的原料盐必须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买,以保证多品种盐质量安全。

三、换证要求

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初到2015年底。有效期内,许可证应继续有效。许可证有效期结束时,各地应规范有序更换许可证。

(一)各地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审查。要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标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按照标准对企业产品进行检测,全部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二)食盐定点生产证书上只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企业标准产品仅作为备案管理。

四、证书变更

对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临时变更证书项目的审批,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企业变更法人、单位名称、地址

1.企业提出变更法人、单位名称的事项申请后,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提出变更生产地址的事项申请后,由于地址发生迁移,为保证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请专家组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对新的生产厂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新生产线生产出的产品进行检测,全部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二)增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品种

企业提出新增国标、行标品种申请后,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新增产品的产品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增加企业标准产品

1.企业将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检测报告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需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2.由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省区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企标产品备案目录定期(时间可自行确定,但间隔最长不宜超过半年)在地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鉴于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书审批事项是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执行,为保持全国食盐定点生产证书的一致性,今后证书仍由我部统一印制。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关联规制:《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有关新规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链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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