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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2025年食盐违规经营典型案例

文章作者: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2026-03-09 浏览次数:151次

崇左市2025年食盐违规经营典型案例

2026年3月2日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大新县XXX副食品店向非食盐定点批发企购进食盐案

大新县XXX副食品店于2008年3月31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年7月12日及8月10日,该店先后从南宁市XXX商贸有限公司购进XX牌精制碘盐共80件,进货单价为28元/件,并分别以45元/件和4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12月8日,大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店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南宁市XXX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供货凭证等材料,但无法提供该公司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截止2025年12月8日,当事人已对外销售上述XX牌精制碘盐80件,销售金额3225元。当事人上述向未持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购进食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规定。

经履行审批程序,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2月4日,大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612.5元的行政处罚。

 

二、龙州县XX批零部违规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当事人翟XX于2017年11月14日注册成立龙州县XX批发零售部,在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销、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2025年9月26日,龙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州县XX批发零售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批零部近期的进销货台账中,有3张销售凭据内容显示为向其他食盐零售单位销售食盐,但该批零部并未持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仅可提供所售食盐批发单位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材料,涉嫌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该批零部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库存涉案食盐。

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1月21日,龙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批零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8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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