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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5-09-18 浏览次数:532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2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1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5年8月2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国家盐业管理政策调整的新要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切实加强深圳市盐业管理,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订  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5-09-08)

 

一、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订 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以下简称《处罚规定》)于2000年10月出台,历经两次修改,对打击我市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和维护盐业市场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国家于2016年启动了盐业体制改革,该规章与改革后的国家盐业管理机制不相适应,也与我市现行盐业监管的实际不符。为了适应国家盐业管理政策调整的新要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切实加强深圳市盐业管理,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废止《处罚规定》。

二、废止《处罚规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符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2000年10月,我市出台了《处罚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市范围内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细化规定。2016年,国家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并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明确将食盐安全监管职能从盐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中剥离,同时废除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盐产品运销备案许可以及政府定价等限制市场活力的制度。相关部委也多次发文落实盐业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食盐专业化监管体系。为此,我市自2017年起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印发《深圳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深府函〔2017〕76号)等文件。然而,《处罚规定》仍停留在旧有的管理框架内,未能适应国家有关盐业体制改革的新举措。202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处罚规定》中有关限制企业跨区经营、跨区运输的规定不符合该要求。为落实国家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部署,我市有必要对《处罚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是契合盐业法规体系调整,与国家法规规章保持一致。

随着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处罚规定》的主要立法依据《食盐专营办法》于2017年被修订,《盐业管理条例》被同步废止。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计划专营制度以及监管体制作了完善,如删除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食盐价格执行国家定价,食盐运输应当持有准运证,从事食盐零售业务必须办理零售登记等规定。2020年出台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食盐执法主体、包装标签、记录保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相比之下,早期出台的《处罚规定》相关内容与国家现行法规规章存在一定冲突,仍保留了对食盐运输许可、销售区域限制等过时规定。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我市规章与国家法规规章保持一致,《处罚规定》需相应调整。

三是《处罚规定》已丧失实际作用,直接适用有关法规规章更合适。

随着国家涉盐法规规章体系的完善,《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盐业条例》对盐业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详尽规定。我市可直接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也没有特殊情况,无需修改《处罚规定》另做专门规定。近年来,我市盐业监管主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等国家层面的法规规章,我市相关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基本不再适用《处罚规定》,盐业管理工作也未产生有关问题。可见,《处罚规定》已丧失实际作用。因此,废止《处罚规定》,直接适用有关法规规章更合适。

三、废止《处罚规定》后,我市如何开展盐业有关监管工作?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已经建立包括食盐生产、销售、储备以及监管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对工业盐管理有关问题也有详细规定。上述法规规章已对盐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盐产品定点生产和加工制度、“非碘盐”加工管理、食盐包装管理、食盐定点批发许可制度及相关管理、食盐加碘制度及相关处罚、食盐零售单位采购要求、医疗用不含碘盐管理及处罚、工业盐管理、液体盐管理及处罚、进口盐产品或出口转内销盐产品管理等作出详尽规定。因此,《处罚规定》废止后,我市可直接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会产生监管和执法空白,也不会影响我市盐业行业发展和管理。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4-12-26 21:37)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及时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我局拟开展《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废止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市政府令第321号)相关规定,现就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事宜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或建议:

一、留言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scyc@gxj.sz.gov.cn;

二、意见反馈电话:0755-88101104;

三、来函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3129室。

附件:1.(拟废止规章)《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

2.关于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的说明

附件1-2下载.wps

11926037.doc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意见的公告.pdf



链接: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3日起施行)

八、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订)

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盐业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当事人对市盐业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的政策解读——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24-06-03

 八、关于《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2000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修订)的修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衔接,将《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盐业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当事人对市盐业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有关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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