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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市场局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行为通告

文章作者: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328次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通告

靖远市场监管 2024年12月30日 10:44 甘肃靖远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有效规范食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全县食盐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二、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三、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并在货架显著位置标明“仅供特殊人群食用”字样的消费提示,未加碘盐销售网点已公示,本县内其他食盐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

四、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应及时查验供货单位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确保食盐货源可追溯。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严禁将非食用盐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使用。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五、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证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 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囤积居奇、哄抬价格、销售假冒食盐或使用非食盐加工食品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法规政策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检举,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盐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食盐安全,对包庇纵容或帮助转移、毁灭、伪造证据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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