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忘记密码?

甘肃公布2024三批食盐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文章作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2024-11-18 浏览次数:2296次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查办食盐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4-09-10 17:25

 

为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守好食盐安全底线,2024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食盐违法案件,现选取已办结的十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陇南市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标准食盐案

 

经查,2024年4月,礼县红河镇陇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中盐牌加碘精制盐,外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加碘食盐碘含量21~39mg/kg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批发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案

 

经查,2024年5月,永昌县朱王堡镇某副食批发部销售的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精制食用盐,进货凭证显示供货方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罚款8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广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案

 

经查,2024年4月,秦州区平南镇某购物广场销售的由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天牌加碘精制盐,现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有效资质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食盐、罚款612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经查,2024年1月,康乐县某经营部对正在销售的食盐产品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证明及此产品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此后,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以上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及产品其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康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定西市陇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案

 

经查,2024年6月,陇西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卡牌食盐、由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竹海牌食盐,进货凭证显示供货方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陇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罚款5824元的行政处罚。

 

六、临夏州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加工销售食品案

 

经查,2024年4月,积石山县某餐饮服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加工食品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案

 

经查,2024年5月,兰州市安宁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唐山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莹牌未加碘食盐、由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天牌未加碘食盐,进货凭证显示供货方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庆阳市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调料店销售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标准食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案

 

经查,2024年5月,环县木钵镇某水产调料店销售的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精制食用盐,外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加碘食盐碘含量21~39mg/kg国家标准,现场未能提供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有效资质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定西市通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调料副食批零店食盐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案

 

经查,2024年6月,通渭县平襄镇某调料副食批零店,贮存食盐和其他食品的库房内存放机动车,未设置挡鼠板,食盐等食品随地码放,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按食品贮存要求完成食盐库房整改问题落实。

 

十、陇南市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广场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案

 

经查,2024年4月,成县小川镇某购物广场销售延长石油定边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冰凌牌腌制盐未加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查办食盐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10-30 15:12

 

案例一:平凉市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调味品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4年9月10日,泾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调味品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武威市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盐等食品案

 

2024年4月25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五一”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使用的内蒙古雅布赖天然湖盐等7个品规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内蒙古雅布赖天然湖盐等7个品规的食品共计77瓶(袋、罐),罚款6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外包装无生产日期食盐案

 

2024年8月15日,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由内蒙古北大池湖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晶湖牌(加碘)食用盐以及由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肃漳盐牌(加碘)深井岩盐共计41袋,两种食盐包装袋均标识保质期3年但无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康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定西市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店销售无购货凭证、无标签标识食盐案

 

2024年6月25日,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茶叶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无购货凭证、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盐。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024 年7月12日检验结果显示,该散装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辣椒批发部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案

 

2024年5月9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安宁区某商贸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通过案件线索排摸,证实供货方为七里河区某辣椒批发部。2024年2月11日,七里河区某辣椒批发部向安宁某商贸公司销售的由唐山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莹牌未加碘食盐500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标准食盐案

 

2024年5月14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峰区某百货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百货部销售的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食盐,外包装标注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加碘食盐碘含量21~39mg/kg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陇南市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用百货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案

 

2024年4月19日,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日用百货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的中盐枣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食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查办食盐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4-11-18 17:17:59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案例一:武威市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4年8月23日,古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古浪镇某商贸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古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案

 

2024年8月15日,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苏集镇某食品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由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精制食用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康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州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盐加工食品案

 

2024年8月13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吹麻滩镇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由营口蓝天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晶鸟牌海藻碘海盐加工制作食品,包装袋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0日,保质期为3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案

 

2024年7月10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作市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擅自销售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深井盐(未加碘)以及由山东菜央子盐场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炖肉盐(未加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油批发部销售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标准食盐案

 

2024年5月14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峰区某粮油批发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批发部销售的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精制食用盐,外包装标注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加碘食盐碘含量21~39mg/kg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甘南州碌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超市食盐贮存不符合相关规定案

 

2024年7月19日,碌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郎木寺镇某百货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贮存食盐的库房内未设置挡鼠板,未离地离墙摆放,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碌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按食品贮存要求完成食盐库房整改问题落实。




返回列表 >
电话:010-6343008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中盐大厦 邮编:100055 技术支持:快帮科技
Copyright© 2022中国盐业协会 京ICP备09095416号-3
关注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