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忘记密码?

辽宁局3.15发布查处迟某无证分装食盐案

文章作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日期:2024-03-25 浏览次数:2456次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外界发布第一批“3·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大连金龙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二、北票市金环加油站销售不符国家标准成品油案

三、查处迟某无证生产食品案

当事人迟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他人寄存在库房内的大包装食盐产品自行生产分装进行销售。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其库房进行查封,并对查封的加碘精制盐产品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碘含量不合格。当事人迟某擅自生产食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生产的不合格食盐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法行为,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25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产品1874袋(每袋5公斤)、违法生产使用的热熔设备和分装设备;罚款15.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食盐属于食品,食盐生产需要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沈阳昌盛福双福果蔬超市使用改变生鲜农产品原本颜色灯具行为案

五、葫芦岛市连山区爱之谷保健品零售门市部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返回列表 >
电话:010-6343008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中盐大厦 邮编:100055 技术支持:快帮科技
Copyright© 2022中国盐业协会 京ICP备09095416号-3
关注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