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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无食盐定点企业证从事食盐电商案例

文章作者:壹佰 汇编 发表日期:2023-10-27 浏览次数:2590次


1、国家和各省专门规定


——国家层面


行政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规范食盐电子商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地方要求


——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食盐网络经营要求)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其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盐的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以及对食盐来源合法的承诺,并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未获得相关许可,销售食盐、销售的食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经济信息化部门。

第二十条(约谈) 经济信息化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相关证书,明确其食盐安全管理责任。

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经营者不得在电子商务平台批发食盐。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等信息;从事食盐批发活动的,应当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盐的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盐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应当开展必要的行政指导,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本省开展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两电商平台自律案例


——拼多多店铺销售食盐商品要注意什么?


——网上销售食用盐涉嫌违法 淘宝叫停


3、盐业受理后约谈案例


——拼多多平台涉嫌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在平台内销售食盐


问:拼多多平台多家店铺销售食盐,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信息,拼多多平台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市经信委答:已电联市民,向其了解了反映的拼多多相关情况,并请提供相关线索。由我委约谈拼多多相关负责人及时查处相关情况。


4、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长沙一本土网络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知花知果”被罚10万元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七、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案

2023年5月31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325.75元、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万纬物流园一仓库开展核查,现场查获寻味供应链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称寻味公司)所有的未加碘桔子树®自然海盐20000袋。经查,当事人开发并运营有“知花知果”网络平台,主要业务是提供平台供商家入驻,并为商家提供订单收集等服务。2023年2月11日,当事人与寻味公司签订《知花知果商家入驻协议书》,约定寻味公司入驻“知花知果”平台销售桔子树®自然海盐,当事人收取相应平台使用费;截至3月6日,共收取寻味公司平台使用费13325.75元。另查明,寻味公司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不具备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资质,且其经营的桔子树®自然海盐未取得在湖南省域销售许可。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尽到审查平台内经营者开展食盐电子商务资质的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湖南自然环境缺碘,人体补碘最佳方式是微量、长期且不间断补充,而做好碘缺乏预防控最简便、安全、有效的方法就是长期坚持食用加碘食盐。市场监管部门把人民群众一日三餐所必需的加碘食盐作为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强化网络销售平台及社区团购线上监管,严格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审查义务、严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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