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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2-09-21 浏览次数:16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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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关于做好新一轮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法定责任,结合我省食盐储备实际,会同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省于2017年建立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储备规模为1.5万吨。截止目前已开展两轮(每轮三年)储备工作,对于保障全省食盐应急供应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一轮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将于2023年初正式启动,为确保相关工作无缝衔接、有序开展,切实把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落实落靠落到位,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对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储备工作提出新要求。国家层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国家储备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去年国家四部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完善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健全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有机结合的多层级食盐储备体系,实现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衔接,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省级层面,已建立由应急、发改、工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省级储备制度协调联动机制,要求统筹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动员潜力,强化全产业链供应链统筹协调,形成储备管理工作全省一盘棋格局。

    二是储备方式发生新变化。前两轮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均采取实物储备方式,由省内定点批发企业承储小包装食盐。按照省领导在《关于做好新一轮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的请示》的批示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能力和储备效能,新一轮食盐储备拟由实物储备向“产能+实物”储备转变,确保我省食盐供应本质安全。

    三是储备实际出现新问题。未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前,我省曾发生过两次大规模食盐抢购事件,得益于计划调拨的强有力供给,应急保供没有出现大的闪失,供需矛盾很快得以平息。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后,食盐供应、特别是应急保供得到了有效保障。但随着盐改实施跨区经营,省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经营不景气现象在快速蔓延,承储能力和承储意愿均在下降,在这一轮省级政府食盐储备中,甚至出现了亏库情况。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切实解决各类风险隐患,保障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安全,必须尽快修订完善储备管理办法,为做好食盐储备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修订内容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查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体例由原来的九章修订为现在的七章,内容由原来的30条修订为现在的23条,并对章节顺序进行了重新排列,修改后的体例更为清晰有条理,内容更加全面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保留了“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概念、制定依据、储备食盐质量、储备动用、资金监管、库存补足、解释”等方面的6项条款。新增了“职责分工、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企业重新确定等方面的6项条款内容。修改了“名称、原则、规模、企业责任、协议签订、储备食盐品种及方式、数量标准、动用、施行”等方面11项条款内容。删除了“储备体系、市级储备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适用、动用价格”等方面8项条款,另有5项在修订过程中合并到其他条款。


    三、主要特点


    一是政策目标更加聚焦。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重点聚焦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地方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将通过制定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加以规范,确保食盐储备相关政策更加体系化,指导作用更为精准有效。

    二是可操作性更加规范。修改后的条款在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实践中,更加规范具体,适用性更强,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职责分工更加明确。主要从准确定位,明晰责任角度考虑,按照省政府,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承储企业所在地盐业主管部门,承储企业等层级明确职责,确保各司其职,把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统筹细、落到位、储得实、管得好。

    四是存储模式更切实际。将存储模式由原来的实物一种修订为实物、产能、“实物+产能”三种,更加体系化,更有利于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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