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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业协会组织召开
修订《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会
中国盐业协会 2022-07-25
7月22日下午,中国盐业协会组织召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视频会,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29家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代表和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二级巡视员邓小丁、食品处处长李强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协会秘书长刘艳杰主持。
会上,与会代表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的定位、基本概念、条款调整等内容发表了意见,并就企业定点证书管理所存在问题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大家认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作为保证食盐质量安全、食盐供应安全的重要性文件,对其开展修订是深入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
李强处长就配合做好《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的修订和明年换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希望和要求。
栏目管理员提示:盐改后第一轮延续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证书换证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第二轮换证行政许可审查将于2023年下半年进行,将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持证企业通过可持续合规的行政许可审核后换证,或存在不足问题严格按审核要求限期整改后展期审查决定是否换证。作手准备此次换证,工信部消费品司于2022年6月向各省盐业主管部门和中国盐业协会发出关于征求修订《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消费函〔2022〕614号)意见的函。为此,中国盐业协会于2022年7月22日组织业内定点企业视频会征求意见,反馈基层对规范条件修订的建议。目前得到信息是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可能于2023年6月左右出台,以便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据悉,规范条件修订内部讨论稿提出深化规范条件的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按照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追溯信息和统一查询界面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及时持续将全部食盐产品上传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定点企业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并签署行业自律公约”,“近五年未发生食品或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继续规定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为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承包生产加工食盐的;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和设备设施生产加工食盐的”三类行为,仍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应依法依规处理。”
规范条件管理办法修订内部讨论稿还提出统一全国定点证书编号的规制:“食盐定点企业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盐定点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盐定点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前两位不变,仍为“SD”、“DZ”。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编号全国编号统一由 PD 和 9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 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 位市(地)代码、2 位县(区)代码、3 位顺序码。明确注册地址是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生产地址为食盐生产场所详细地址,批发地址为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的详细地址。
针对不再新增定点企业数量的限制,规范条件修订内部讨论稿给出了兼并重组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模式,在规定“不再新增食盐定点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明确“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通过投资入股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但应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该项政策实施的参照经验,可参阅本栏目“地方法规-盐事动态”介绍的无牌青海昆仑盐业有限公司与中盐广西(防城碘盐厂)资本重组后持牌典型案例的检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