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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体制改革后盐业法规规章清理立改废动态
——国家层面行政法规规章立改废清理动态:国务院3个盐业法规,修订出台《食盐专营办法》1个,废止《盐业管理条例》1个,起草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后进一步调研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个。工信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1个实际替代原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尚未废止,配套《盐业管理条例》制定)行政规章1个,市场监管总局新出台《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规章1个。
——盐改后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清理动态:修订出台6个(3个地方性法规-贵州、陕西、四川,3个省政府规章-上海、福建、河北),正在调研修废的5个(2个地方性法规-广东、河南,3个省政府规章-江西、广西、吉林),准备立法(1个地方性法规)的1个-青海,已经废止的19个(13个地方性法规-天津、辽宁、浙江、黑龙江、湖南、湖北、重庆、新疆、宁夏、山西、云南、山东、内蒙古,6个省政府规章-北京、甘肃、西藏、安徽、海南、江苏。
正在调研或修或废地方性法规规章动态:拟制定地方性盐业法规2个-青海、内蒙古;修订地方性法规2个-广东、河南,修订省政府规章3个-江西、广西、吉林。其中明确调研后确定立改废的省政府规章2个(广西、吉林),明确调研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个(江西),明确调研修订的地方性法规2个(广东、河南)。此外,先废后立的地方性法规1个(重庆)、进入立法废止程序的省政府规章1个-《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于2023年12月5日由第3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废止。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动态: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主管,目前收集资料情况:16个食盐加碘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2个地方性法规、14个省政府规章。目前检索11个继续有效,5个废止。其中:2个省地方性法规仍有效-江西、河北,9个省政府规章仍有效-明确修改的安徽、湖北,按盐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的陕西、山东、海南、新疆、西藏、北京、福建,5个省政府规章废止-江苏、湖南、山西、黑龙江、宁夏。
本盐业法规规章清理动态拟跟踪立改废信息适时补充订正,如您有可补充信息请致电450700965@qq.com,我们将及时更新。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 2016年4月22日)提出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一、盐改后国务院和部委局修废新立盐业法规规章信息(4)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2017年12月26日公布)
50-食盐专营办法释义:工信部、司法部(2018.12.11).pdf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
2、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6号废止 2017年12月26日公布)
88轻盐26号轻工部商业部卫生部工商局关于重申加强食盐市场若干规定的通知(已失效工作参考).pdf
工商市字94-3号国家工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已失效工作参考).pdf
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改启动时曾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2018年5月14日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0年1月2日司法部就修订送审稿征求省市区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针对前项征求意见中有关完善修订事项目前还在深入调研中)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十二、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针对防治大骨节等地方病加工供应硒碘等强化营养盐的修改内容: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此前,2012年卫生部为了配合国家的减盐行动,避免居民过多摄入食盐,3月15日(2013年1月1日执行)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时,除碘以外该标准取消了食盐作为营养强化剂载体。因此,该行政法规修订后的第二十条第一款必然导致GB14880-2012修订增项,目前未见修标结果公布,但2023年1月19日国家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草案)意见的函》向有关单位和该网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仍未就行政法规修订事项作相应调整,已经引起疾控单位关注。
4、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3号 2020年1月2日)
※《办法》是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针对食盐质量监管的具体规章,一并适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和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pdf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分公司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函.pdf(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但1个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多个生产地点可以一起申请或单独按生产地点分别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的通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销售领域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五张清单的通知
……
二、深化盐改具体应用食盐供应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文件(8)
——工信部于2023年9月9日发布修改后规范条件点击下面链接进入工信微报阅读
1、工信部第20号令: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
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规范管理办法解读(工信部消费品司)).pdf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 2018年4月12日)
工信部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年3月16日工信部网站公开征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适应行业改革发展新形势的新要求,释放新动能、激发新活力,持续推进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自2022年起工信部进行了修订完善,对2023年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工信部新修订成《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企业规范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17日部务会议通过,即将以2023年第20号公告的形式公布。与此同时,中盐协会在工信部消费品司指导下9月14日举办全国食盐定点企业证书审核和换发工作交流会,并组织编写《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实施指南》将于9月印制完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 (工信部消费[2014]10号)
——工信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年第14号 2022年6月21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按需申请行政许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我部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现予以公告。
——工信部主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18、19食盐定点生产批发.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01-19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我部制定了部主管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对外公布。
18.1.1事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业务项_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首次申请实施要素.pdf
18.1.2事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业务项_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实施要素.pdf
18.1.3事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业务项_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法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品种、生产地址变更申请实施要素.pdf
19.1.1事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下业务项_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首次申请实施要素.pdf
19.1.2事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下业务项_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实施要素.pdf
19.1.3事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下业务项_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法人、名称、注册地址、批发地址变更申请实施要素.pdf
——有关公共法律链接:
——有关标准链接:
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2721)
02-《食用盐》(GB/T5461)
03-《食品加工用盐》(QB/T 5535)
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
05-《制盐工业术语》(GB/T19420)
06-《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
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
09-《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
10-《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QB/T5279)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
1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
13-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通用要求(GB/T27341)
1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第2号公告)
01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pdf
03QBT5535-2020轻工行业标准 食品加工用盐.pdf
04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pdf
川盐局〔2016〕5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碘盐包装袋上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说明》的函.pdf
川盐局〔2016〕68号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盐产品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协调的意见》的通知.pdf
06GBT 19828-2018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pdf
07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pdf
08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pdf.pdf
09GBT 18770-2020 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标准.pdf
10QBT5279-2018 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pdf
12-1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pdf
12-2GB_T22004-200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_T22000-2006的应用指南.pdf
13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pdf
1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21第2号公告.pdf
——有关背景资料链接:
“十三五”期间全国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总(2020年).pdf(中国盐业协会经济运行部)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废止的四个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2〕153号 5月15日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自1994年起至今,每年多部委、机构联合行文或近年卫健委行文,多部门、机构协作和食盐定点企业开展宣传活动——始终采用“预防碘缺乏病”、“最”的用语,声称“食用碘盐是预防碘缺乏病最简便、安全、有效的方式”的防治知识,进而通过GB16006规范“要在碘盐包装上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识”)
※经检索尚未废止需按从新(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原则适用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5)
⑴2000年的奋斗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4〕88号)
⑵实现目标后可持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
⑶部门协作纳入常规: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广电局、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关心下一代工委、中盐总公司《实现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卫疾控发〔2006〕443号 作为强制性规范载入《GB16006-2008碘缺乏病消除标准.pdf》)
⑷加工碘盐标识措施: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食用碘盐包装采用防伪“碘盐标志”的通知》(轻总盐办〔1995〕11号)
⑸供应未加碘盐举措: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碘食盐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9〕18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783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
7、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15号 2020年2月19日)
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2月23日 2020年第8号)
※调味品 0306食盐 品种明细
10、27部门: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2017年6月21日 发改经体〔2017〕1164号)
三、盐改后部分省区市已经修订出台盐业法规规章信息(6)
1、福建省盐田保护管理办法(2024年1月3日发布)
2、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日修订)
3、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8月12日修订)
4、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2022年7月28日修订)
5、上海市盐业管理规定(2021年7月29日修订)
6、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修订)
四、盐改后部分省区市在调研修废立盐业法规规章信息(7)
——其中仍然有效或在修改的地方盐业法规规章(5)
01、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1月30日修正)
02、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2013年4月28日修订)
0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3日修订)
04、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05、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6日修改)
1、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1月30日修正)
2020年2月12日江西省工信厅就《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2013年4月28日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6〕78号)规定:完善食盐法规体系。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法规的修订工作,适时依照立法程序提出广西盐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立、改、废意见,促进依法治盐、依法行政。
时限要求:国家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公布后3个月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桂政办发〔2017〕86号)规定:盐业主管机构及职能。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担全区盐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促进依法治盐;制定全区盐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食盐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和盐行业稳定发展;监测分析盐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处置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合格碘盐供应;指导全区各地盐行业管理工作。
3、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3日修订)
《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7月10日省政府令第18号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 2016年12月27日)规定:(十七)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省盐业主管机构、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盐业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抓紧制定我省盐业法规政策修订工作计划,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提出立改废建议,按立法程序修订《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推动健全盐业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省盐务局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配合)
广东省工信厅已经专班修订并报送修订草案建议稿,省司法厅拟结合司法部征求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及后续出台情况一并研究。
4、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16〕84号 2016年12月30日)规定:(十六)完善省内盐业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对我省现行盐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进行清理和整合。按照国家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对《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促进和保障河南省盐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盐务局配合)
2019年1月25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五、积极参加立法活动及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研究有关部门发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及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立法研讨和论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立法工作。由我委起草的1件审议项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和2件调研项目《河南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和《河南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纳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至2022年地方立法规划》,已于今年6月由省委批转实施。
河南省盐业执法监督局2019年2月19日向省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做好立法立规工作。向省人大法工委上报了修订《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报告,并积极参加省人大财经委组织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修改或废止的征求意见会,最终确定了对我省条例进行修改。
5、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吉政发〔2017〕5号)规定: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措施,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吉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依法治盐。
6、青海省盐改后正加快推动盐业管理法规出台
《青海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7号)规定: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食盐储备管理、跨区域经营食盐管理、边远贫困民族地区食盐补贴、工业盐管理、保障食盐市场稳定的应急预案等相关配套政策及措施;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确保省内食盐供应安全;加快推动出台我省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全省盐业健康稳定发展。
7、《内蒙古自治区食盐条例》列入区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
五、盐改后部分省区市已经废止盐业法规规章信息(19)
1、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号公告)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2、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三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四、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4、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二、废止《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黑龙江省信访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
5、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02年1月24日通过、2012年3月31日最后修正)
6、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百六十四号公告)
二十、废止《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7、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另:重庆市经信委自2019年2月进行《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修订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后,已按程序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调研。市人大废止《重庆市食盐管理条例》后,市经信委按程序起草《重庆市食盐管理条例》,列入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第8项,起草单位为市经信委,争取成熟后报送。
8、201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公布)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9、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
10、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号公告)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废止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
11、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
(四)《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2、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3、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六、《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4、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三次修改)
关联文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15、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对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三、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公布)
16、2020年6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6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党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不适应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对10件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根据机构改革需要,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不适应情况,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
二、废止《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公布时间:1997年7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17、2019年1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
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4部规章:
一、《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次修订,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次修订)。
18、2019年1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四个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2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
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4个规章:
一、《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8日发布)。
19、2018年5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5月6日发布)
为了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政府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九、《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此外,《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5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120、2021年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省政府规章重点调研项目,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经济和信息化厅”项目后,现已列入2023年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六、盐改后部分省区市修订碘盐法规规章已废或修信息(16)
16个食盐加碘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2个地方性法规、14个省政府规章。目前检索11个继续有效,5个废止。其中:2个省地方性法规仍有效-江西、河北;9个省政府规章仍有效-2个明确修订的安徽(修订调研)、湖北(需修改后重新公布),7个按本省盐改实施方案进行的陕西、山东、海南、新疆、西藏、北京、福建。5个省政府规章废止-江苏、湖南、山西、黑龙江、宁夏。
——继续生效
1、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修订)
2、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9年28日修订)
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修订)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制定计划(皖政办秘〔2019〕54号 2019年4月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安徽建设,现对省政府2019年规章制定作如下安排:
三、调研论证类项目(3件)
2.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4、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根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 2019年1月31日)
三、下列规章予以修改(20部):
5.《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
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由相关部门依照立法程序提请省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5、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 2011年2月25日修订)
6、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2004年7月15日修订)
7、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2004年2月26日修订)
8、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1998年7月3日)
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1997年7月7日)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1996〕7号 1996年6月5日)
11、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碘盐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1996年5月3日)
——已经废止
1、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6号 2022年5月1日)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省政府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内容、不合理罚款规定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三、《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1996年3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次修订)
2、2022年1月18日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129件现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
四、《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
3、2020年11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2020年11月20日)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三、《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4、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2016年11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各专项清理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相关要求,做好与国家废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等决定的衔接,废止和修改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废止26部省政府规章
(十三)《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5、2011年11月1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2011年11月1日)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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