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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卫健委答复沿海地区取消食盐强制加碘的提案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0-05-26 浏览次数:185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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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240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

 

第0240号提案提出的“关于加快沿海地区取消食用盐强制加碘的建议”的办理意见如下: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持续开展人群碘营养水平、生活饮用水碘含量和居民合格碘盐食用情况等多项监测,加大科学补碘的宣传和指导力度,努力使人群碘营养水平保持在适宜状态。为回应社会关切,中华医学会地方病学分会、中国营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学分会于2018年共同制定了《中国居民补碘指南》;本市于2016年邀请中国工程院陈君石院士为首的专家对本市居民碘营养状况和普遍食盐加碘策略的适宜性进行研讨,专家组一致认为:食用当前碘浓度的盐总体上可以满足上海居民日常需要,上海地区应继续实施普遍食盐加碘策略。

一、碘缺乏和过量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碘缺乏危害远胜于碘过量

科学证据表明,碘缺乏和碘过量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适宜水平的碘可维持机体甲状腺的正常功能。缺碘影响胎儿和儿童的神经、智力发育障碍,引起克汀病、缺碘地区人群不可逆的智力水平下降;也可能导致成人的甲状腺肿、甲状腺结节、甲状腺功能亢进和甲状腺功能减退。孕妇缺碘会影响胎儿发育,严重者会引起流产、胎儿畸形和死亡。碘过量可能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甲状腺肿大和甲状腺结节有关。此外,甲状腺疾病是多因素疾病,其发生和发展是遗传因素和非遗传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精神压力、感染因素以及环境污染、碘摄入、饮食习惯、生活方式、药物等多方面因素都可以诱发该病的发生。

由于碘必须通过食物获得,摄入不足极易导致碘缺乏,婴幼儿碘营养缺乏可显著降低其智力水平,孕妇碘缺乏对其早产、流产、及低体重儿出生率增高有显著影响。由于碘的最高可耐受上限较高,其安全范围较宽,碘过量的发生机会较小。因此,碘缺乏造成的危害远胜于碘过量造成的危害。

二、全面供应食盐加碘后,本市人群碘营养状况改善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1994年国务院颁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采取长期供应加碘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以预防碘缺乏病,并建立了碘盐和碘营养的监测系统。上海虽然不属于碘缺乏病流行地区,但调查显示市民的碘营养水平偏低,因此,自1996年4月起本市实施碘盐政策,在全市范围内供应碘盐。上海除了参加国家监测外,还依托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等开展了多次扩大范围的自主监测和调查。监测结果显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标准,目前本市儿童、正常成人及乳母人群碘营养状况适宜,但孕妇碘营养状况存在不足。总体来说上海市人群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水平。

上海市自1995年开始开展了十多次8-10岁儿童碘营养状况监测,且于2009年利用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对除8-10岁儿童外的全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甲状腺疾病患病情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监测结果显示:从2002年起本市8-10岁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一直处在WHO/UNICEF/ICCIDD推荐的适宜水平内,碘营养状况良好;5-69周岁普通人群、哺乳期妇女及育龄妇女尿碘中位数也均处适宜水平内,碘营养状况良好;孕妇尿碘中位数处于碘营养不足的范围内,可能存在碘营养不足的风险。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均小于5%,不属于碘缺乏病流行地区。碘盐是上海市居民膳食碘的主要来源,在不同人群中碘盐的贡献率在46.4%~65.5%之间。

三、沿海地区人群碘营养建议

2009年,中国疾病与防控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在福建、上海、浙江和辽宁4省(市)开展的沿海地区居民膳食碘营养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上海、辽宁、浙江和福建成年人、哺乳妇女和儿童的尿碘中位数均在100~250μg /L之间,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上处于适宜和安全水平;但上海、浙江沿海城市、福建沿海城市和农村妊娠妇女尿碘中位数分别为131μg /L、140μg /L、130μg /L和109μg /L,都低于国际组织推荐的标准150μg /L,属于轻度碘营养缺乏。虽然,沿海地区生产海带、紫菜等富碘食物,但当地居民食用频率和食用量都较低,沿海居民膳食中的碘大部分来自加碘食盐。如果沿海地区居民食用未加碘食盐,其大部分居民碘摄入量就会低于国际组织和我国推荐摄入量,发生碘缺乏的风险很大。

四、无碘盐供应情况

根据科学补碘原则,为满足不宜食用碘盐的病人(如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炎等疾病的患者)对无碘食盐的需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等部门,以及中盐上海市盐业有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在确保碘盐销售前提下增加无碘盐供应点,保障市民可以根据需求自行选择。截止至2019年9月,本市无碘盐供应点已达2900余个,较2016年翻了一倍,覆盖全市16个区,主要分布在快客、好德、良友、可的等社区便利店及华氏大药房、国大复美药房等药店。目前供应点还在根据实际需求不断调整。二是向社会公布本市无碘盐供应点的相关信息。市民可以通过中盐上海市盐业有限公司官网,查询上海市各区无碘盐供应点详细信息。

五、碘盐和无碘盐的价格

根据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本市食用盐价格由政府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对于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行业领域,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引导,鼓励企业强化价格自律,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将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查处力度,保障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当前,市场上各类食用盐批发、零售市场货源充足,品种丰富,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和需求做出相应的选择。

此外,2018年1月4日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中明确规定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六、食盐包装及标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盐包装上标注是否加碘有明确的要求。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加碘食盐应当有明确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第三款规定“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了相关罚则。目前,《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在修订过程中,市经济信息化委将重视“食盐是否加碘标识”问题,在相关管理规定中做进一步明确,并征求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目前市场上的食用盐商品名称多以海盐、岩盐、湖盐等原材料来源区分,且均在商品包装醒目位置标注是否加碘。

七、碘缺乏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了《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的划定》(WS/T 669-2020),规定了碘缺乏地区和适碘地区划定的指标和方法,以居民饮用水水碘含量和8-10周岁儿童尿碘浓度作为指标。

2017年上海市开展了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工作,结果显示上海市生活饮用水水碘中位数为2.7μg/L,低于上述标准中碘缺乏地区“饮用水水碘中位数<40μg/L”。

八、本市碘相关宣传教育情况

5月15日(1994年-1999年为5月5日)是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自1995年开始,我委每年都根据国家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覆盖全市的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提高人们对碘缺乏病的认识,倡导居民科学食用碘盐。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市碘盐和人群碘营养状况监测;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持续指导市民科学补碘,通过健康教育等途径广泛普及碘与健康的知识,引导确有需要的患者购买无碘盐;持续关注特殊人群补碘的个性化需求,注重补碘措施的精细化,保障每一类人群的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状态,防止碘缺乏病复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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