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忘记密码?

闽盐匠心报道一违法批发食盐罚没3311万已二审案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2084次

 手机查看扫码20元.png

这起非法经营食盐案,罚没款共计33119820元!

2022-03-03闽盐匠心(微信公众号)

 

2022年2月10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起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且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以及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日晒盐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33119820元。

根据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举报,2019年5月,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宁德漳湾码头依法查封了两批涉嫌非法经营的日晒盐,数量共计2808吨(104柜,27吨/柜)。

该案件当事人林某文2019年以某食盐有限公司业务员身份经营涉案日晒盐的行为,经查,纯属林某文个人行为,与某食盐有限公司无关。林某文经营涉案日晒盐的行为,属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林某文经营的涉案日晒盐的实际生产商与其外包装标签标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厂名、地址等不符,含有虚假内容;林某文经营的涉案日晒盐为某盐业有限公司及其周边小盐厂生产的工业盐或非食用盐,而涉案日晒盐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却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日晒盐,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

林某文经营的涉案日晒盐,数量共计7938吨,除被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的2808吨之外,其它的5130吨已销售,成本价410元/吨,销售价460元/吨,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651480元,违法所得256500元。

2022年1月6日,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林某文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林某文于2022年1月12日向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9日举行了听证。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核认为:林某文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规定;林某文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以及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日晒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日晒盐2808吨;

二、没收违法所得256500元;

三、并处货值金额9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286332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3119820元。

 

郑重提醒

 

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一定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和守法经营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




管理员提示:本案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无证批发食盐牵连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以及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日晒盐行为,跟进关注后续行政处罚执行和或有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动态,目前尚未检索到相关信息需咨询作者。


咨询作者留言:罚款和影响非常大的盐案!这案后续执行了吗?当事人申请复议、起诉没有,关注中!

闽盐匠心(作者):该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

  


   管理员分析:结合办理两案跑过最高检、省高院程序的经验,本案或有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或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后续案情。


返回列表 >
电话:010-6343008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中盐大厦 邮编:100055 技术支持:快帮科技
Copyright© 2022中国盐业协会 京ICP备09095416号-3
关注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