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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26号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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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推动盐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利用和盐产品生产、购买、销售、贮存、运输、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
渔业、畜牧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盐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盐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和优化升级。
鼓励盐业企业采用环保低碳、节能降耗的制盐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综合利用盐资源及矿产开采伴生盐卤、工业副产盐、高盐废水等,探索盐穴储能,延伸盐化工产业链。
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规定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支持盐业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行业标准化组织等开展协同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标准研制和产学研用融合发展。
鼓励盐业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第六条 支持盐业企业丰富盐品种类,提高盐品品质,发展高品质健康盐、生活用盐、医用用盐等产品,满足市场多元化消费需求,培育井矿盐地理标志等川盐品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保护和合理利用盐业文化遗产,规范和指导展示传统制盐工艺的现场制售盐产品,以盐文化为载体发展地方特色旅游。
第七条 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
在本省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本省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批发网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盐的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省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名单。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销售的加碘食盐应当符合销往地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碘含量标准,未加碘食盐应当标有清晰的适宜人群购买指引。
食盐应当在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 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食盐包装上印制健康用盐知识。
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名称、包装、标识等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在包装上标明禁止食用等字样。
第九条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场所、贮存和运输的容器、工具应当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可能导致食盐污染的货物一同贮存、运输。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开存放,做到防晒、防潮、安全、卫生。
同时贮存、运输食盐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企业应当建立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十条 除自产自销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时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食盐合格证明文件并取得增值税发票,批发食盐时应当主动出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合格证明文件并向进货者出具增值税发票。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查验供货者资质、食盐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记录生产、采购、销售、贮存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依法记录购进和销售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交易日期以及交易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需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应当合理布局、挂牌经营,并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确定本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公众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群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食盐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等信息;从事食盐批发活动的,应当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盐的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相关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食盐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盐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州的食盐供应。省级财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州给予食盐运销费用补贴。
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供应保障机制,制定符合州情的保障食盐供应实施方案,确保当地食盐持续稳定供应。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食盐供应的要求,可以结合实际给予所辖民族地区食盐运销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省级财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在本省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的社会责任,保持食盐合理库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储备等应急措施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食盐零售价格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当食盐价格出现显著上涨等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盐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第十七条 支持盐业协会发挥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守法诚信经营情况和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据信用情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应当开展必要的行政指导,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本省开展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在食盐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或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上作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盐是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直接食用和用于食品加工的盐。
食盐批发,是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对食品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餐饮、酒店及商业性集中用餐单位等销售食盐的活动。
食盐零售,是指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向直接食用的城乡居民和非经营性集体食堂销售食盐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结果和修订情况】
关于《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7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 翟 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 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
盐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食盐更是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是人民群众无可替代的生 活必需品。《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于1998年制定,经2012年、2014年两次修正,实施24年以来,为推动我省盐业管理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盐业体制改革和我 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盐业管理体制机制和盐业发展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条例》已难以适应我省盐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新要求。2016年,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我 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继印发;2017年,国务院修订 《食盐专营办法》。我省《条例》的部分 规定与盐业体制改革精神和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有抵触和不一致之处,且一定程度存在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或者不合格食盐流入食盐市场 的风险。因此,为确保法制统一,落实盐业体制 改革精神,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推动 我省盐业高质量发展,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过程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成立修订立法起草小组,广泛开展了省内外调研,在学习借鉴其他省 (市)经验并 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代拟稿)》。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论证,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2022年7 月20 日, 《条例 (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 (修订草案)》共八章四十五条,分别是总则、产业发展、盐产品生产、盐产品流通、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明确了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我省盐业主管部门,并规定了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盐业 管理、食盐专营、食盐质量安全、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监测方面的职责分工。(第一章第四条)
(二)促进产业发展。结合我省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和盐业实际,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创新融合发展、拓宽盐品市场、 加强盐文化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我省盐业高质量发展。(第二章)
(三)规范生产和流通。一是规定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的专营管理;二是明确严格防止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三是规定 食盐生产经营者建立食盐追溯机制和食盐安全自查制度;四是明确 “三州”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供应保障机制,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五是围绕盐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信息记录、购销渠道以及电 子商务等方面作出规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四章)
(四)健全储备应急机制。一是规定建立由政 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 以及食盐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二是明确 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三是规定当食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第五章)
(五)强化监督管理。一是明确监管措施和部 门间的协调配合;二是规定发现食盐不符合质量 安全标准的处理措施,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三是明确对经营者实行信用监管、约谈等方式,引导企业自觉诚信经营;四是在衔接上位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在追溯标识、生产经营信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第七章)
四川省人大经济委员会
关于《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年7月26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 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有关规定,经济委员会加强与相关部门 沟通协调,提前介入立法工作,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 究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有关方面按计划形成条例修订草案、按时提请审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济委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十分必要。条例于1998年制定,经2012年、2014年两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盐业管理和促进盐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推动盐业体制改革,国务院修订了《食盐专营办法》,我省条例 关于监管体制、规范经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改革实际和上位法要求。同时,食盐质量管理和行业发展也面临新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精神,维护法制统一,推动盐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可行性
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与上位法有效衔接,主要内容总体可行。一是明确了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盐业管理、 食盐专营、食盐质量安全、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监测方面的工作职责,确保盐业管理工作落细落实。 二是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鼓励企业自主经营,实现产销一体,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的专营 管理,建立食盐追溯机制和食盐安全自查制度,明确严格防止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围绕盐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信息记录、购销渠道、电子商务以及未加碘食盐特殊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盐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四是建立 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 体系及食盐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五是强化监管措施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明确对经营者实行信用监管、约谈等方式,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此外,条例修订草案在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多次组织调研,借鉴了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对个别条款反复论证,切实提高了可行性。
三、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食盐专业监管体制。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在食盐包装上加贴追 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或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未按照要求在包装上作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与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相关要求不符。建议进一修改完善相关内容,落实好盐业改革精神。
(二)进一步调整相关条款顺序。条例修订草 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省卫生健康部门关于科学补碘工作的职责作了规定,建议将相关内容整合到第一章总则部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关于食盐价格监测、监督检查和价格干预的规定,建议调整到第六章监督管理部分。
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1月30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智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修订草案分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各市 (州)人大常委 会征求意见;在四川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自贡市、宜宾市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基层干部群众和盐业企业的意见建议;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省级部门逐条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各方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11 月 22 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条例修订草案应当聚焦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突出我省盐业管理的特色亮点,减少对上位法的重复规定,实现精准立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一是删除部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重复的条款。二是整合属于同类事项的条款,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条例修订草案的体例结构调整之后不再分章节,条文数从一审稿的45条缩减到 22条。
二、关于盐业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深化 “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服务职责,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一是完善促进盐产业发展相关内容,从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鼓励技术及营销创新、丰富盐产品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是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应当开展必要的行政指导,发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本省开展经营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三是删除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以及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向管理部门报送生产、销售等信息的内容,以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优化行政管理。
三、关于食盐安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食盐是社会生活必不可缺的特殊食品,食盐安全、科学补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应当进一步充实完善食盐安全和保障的规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
一是完善食盐贮存、运输相关安全管理措施。规定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场所、贮存和运输的容器、工具应当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可能导致 食盐污染的货物一同贮存、运输。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开存放,做到防晒、防潮、安全、卫生。”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
二是按照有序供应和方便公众的原则,明确合理布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满足特定人群需求。规定:“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需求。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应当合理布局、挂牌经营,并通过网络等便于消费者查询的方式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三是进一步规范对食盐加碘工作,推动科学补碘。规定: “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确定本省执行的食盐碘含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指导公众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群碘营养水平、水碘含量、食盐碘含量、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评估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是加强对民族地区食盐供应的保障,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州的食盐供应。”“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盐供应保障机制,制定符合州情的保障食盐供应 实施方案”等内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 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 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并对部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以上报告,请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 》的修改说明
——2022年12月2日在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 (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充分采纳了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022年12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连同以上说明,请审议。
链接1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报(2022年第六期)
链接2: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盐协会王小青析读】
学习修订后的《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有感
中国盐业协会执行理事长 王小青
2022年12月6日
近日,《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修订通过,共计22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的精神和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立法原则。它的颁布和实施,为盐业体制改革后的四川省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治盐提供了依据。
《条例》规定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食盐定点企业、零售商、电商平台的经营行为,明确了”批发”与”零售”的界限,这有利于政府部门实施规范高效的科学管理,也有利于盐业生产经营者规范有序经营。
《条例》规定食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应当符合销往地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含碘量标准,明确省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明确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公众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提供行政指导。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重大民生领域问题,确保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的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而不是放任市场调节,这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体现了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此外,《条例》还在政府储备、企业社会储备、应急管理预案的制定、食盐价格的稳定、加贴追溯标识、信用管理工作以及在盐行业的发展中应保护和利用好盐业文化遗产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
读后感觉,《条例》不仅立法技术强,而且立法质量高,具有可操作性,不失为一部好的地方性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地方立法也正在从实现“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转变。
我们看到,盐业体制改革后,已有许多省份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陆续修订、制定了盐业管理条例或食盐专营管理办法,这对于盐业体制改革的落实到位,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建议盐业企业认真学习理解,更好地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希望我们的盐行业企业在新征程上,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指引下,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海纳百川的宽广胸襟,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共同推动盐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