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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部委实施文件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3-01-13 浏览次数:65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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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

——组织实施文件和资料

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5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北京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265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北京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2652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89号建议的答复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0号建议的答复

6、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20号建议的答复

7、中央改革办来发展改革委督察盐业体制改革和改革督察落实工作情况

8、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评估调研组在四川调研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9、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参加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座谈会

10《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津召开

11、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北方区域)座谈会在西安召开

12、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南方区域)座谈会在武汉召开


 ——实施和培训资料链接:

1、实施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宣贯材料

——2016年5月20日在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两位领导讲话(连维良副主任讲话、冯飞副部长讲话要点)

——2017年盐业工作会议两位领导9月26日讲话(王强司长、王小青副巡视员)

2、已废止的过渡期间四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


 ——实施和培训资料链接:

1、实施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宣贯材料

——2016年5月20日在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两位领导讲话(连维良副主任讲话、冯飞副部长讲话要点)

——2017年盐业工作会议两位领导9月26日讲话(王强司长、王小青副巡视员)

2、已废止的过渡期间四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2016年4月22日   国发〔2016〕25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区、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可以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行业协会研究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对原碘采购及碘添加剂生产、供应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中央盐业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图.jpg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6〕357号  2016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剐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日,国务院公开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方案》精神,扎实做好盐业体制改革推动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5月20日联合召开全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盐业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改革主体意识和改革主体责任,加快建立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抓紧成立省级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解决改革的编制变动、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盐业体制改革作为本部门的份内之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按时完成改革方案的编制工作。

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和理顺盐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好食盐安全监管、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工业盐运销管理和科学补碘相关工作。要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同时报全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三、狠抓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工作。

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管理 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的函》,向各省(区、市)提出了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的要求,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6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半年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督导。

四、抓好食盐安全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对改革内容的解读,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同时,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报道购买食盐。

五、做好盐业体制改革的上下联动工作。

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反映,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信部门要就各地方盐业体制改革推进落实情况于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做两次书面报告,重点是报告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6月第一次,11月第二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改革所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各地优秀经验做好推广工作,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将盐改有关进展情况上报国务院。

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狠抓改革落地的这几个关键环节,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癸,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商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全力支持和协同各地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北京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2652号  2016年12月16日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所报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思想明确、重点内容突出,可操作性较强,有关市场体系建设、食盐安全监管、食盐价格监管、食盐储备建设、食盐科学补碘、食盐电子追溯、工业盐管理、盐业企业改革等重点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同时,组织好省级以下盐业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根本动力,切实理顺盐行业管理体制,创新盐业经营机制,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各地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要实现分离。要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能移交时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保障执法经费,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四、打破行政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各地要健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行政壁垒,不得新设行政许可,防止排斥市场竞争和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在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非碘盐供应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定和食盐网上交易服务系统、食盐电子追溯系统等地方服务平台建设中,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五、保障食盐安全,做好风险防范。各地要把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快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好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可以指定由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这些地区销售食盐。要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六、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释疑解惑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对食盐安全的高度重视宣传到位。要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妥善处理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据此修改完善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河北等18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2669号  2016年12月19日

 

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所报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思想明确、重点内容突出,可操作性较强,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同时,组织好省级以下盐业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根本动力,切实理顺盐行业管理体制,创新盐业经营机制,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各地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要实现分离。要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能移交时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保障执法经费,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四、打破行政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各地要健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行政壁垒,不得新设行政许可,防止排斥市场竞争和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在政策制定和服务平台建设中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五、保障食盐安全,做好风险防范。各地要把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快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好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可以指定由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这些地区销售食盐。要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六、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释疑解惑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对食盐安全的高度重视宣传到位。要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妥善处理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据此修改完善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689号建议的答复

2016年8月16日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的建议》(第7689号)收悉,经商中国盐业总公司,现答复如下:

  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5月5日,《方案》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您们提出的四条建议,《方案》都作了明确的部署。

  一、关于明确盐业体制改革的民生原则。《方案》把保障食盐安全作为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必须贯彻的首要原则,强调改革要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二、关于完善食盐产销监管体系。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是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方案》明确,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建立盐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同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上述部署,我委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加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立新的监管体制,有条件的直接移交;不具备条件的,现有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旧的监管责任不能改变。

  三、关于建立食盐安全准入机制。《方案》明确,这次改革要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做到两个只减不增。生产环节,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批发环节,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这样安排,有利于明确有限主体、保持适度竞争,防止简单取消专营可能带来的一哄而上,主体资质良莠不齐、难于监管等问题,从而确保食盐安全。同时,按照《方案》提出的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的要求,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正在抓紧制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将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关于促进盐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推进盐业企业兼并重组和优胜劣汰,是促进盐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方案》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督促指导各地加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推动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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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0号建议的答复

2018年7月20日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盐业改革力度的建议》(第3550号)收悉。经商中央纪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盐业总公司,现答复如下:

您们针对盐业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抓紧完善地方涉盐法规体系、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切实做好盐业政企分开、加大反腐力度、加强督察工作、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等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关于完善涉盐法规体系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以来,国务院修订了《食盐专营办法》,废止了《盐业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废止了《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了《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全面放开食盐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了两期《食盐专营办法》宣贯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订稿正在通过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总体上看,这些工作有力推动了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同时,我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开展涉盐法规修订工作,并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浙江省目前已经率先完成了地方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卫生健康委加快修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并督促地方按期完成涉盐法规修订工作,为深化盐业体制改革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二、关于落实食盐跨区经营政策

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是本次盐业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为落实好这项任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系列配套文件,细化食盐跨区经营政策,明确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及批发企业跨区经营具体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实施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还针对湖南、河南、江苏等部分地方阻碍跨区经营的问题,通过约谈、发函等方式督促地方盐业主管部门核实、查处、整改相关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盐业体制改革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食盐跨区经营政策落实。

三、关于加快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

按照既定改革部署,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盐业体制改革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了改革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精心谋划、认真制定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截至2018年6月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全部印发,16个省份已经基本完成省、市、县三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其他省份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正在加快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预计年内将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四、关于加强盐改督察整改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改革落实,把督察作为推动改革落实的重要手段,今年将盐业体制改革作为督察重点,分阶段分主题开展了联合督察,把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编制和落实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开展食盐质量安全检查等作为督察重点。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地方开展普遍自查;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赴14个省(区、市)开展了盐业体制改革专项督察,并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整改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跟踪和关注各地盐改进展,督促地方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盐改部署,确实改革取得实效。

五、关于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盐改实施以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多次发文部署加强食盐安全管理、开展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食盐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作为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QB/T5279—2018),已有48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12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加入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印发了《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也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正在起草《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感谢您们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委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盐业体制改革的督促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盐业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推动盐业体制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此页无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20号建议的答复

2020年9月10日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健全食盐储备,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通过多年持续推动,全国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基本完成。您提出的尽快完善盐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法定职责、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盐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等建议,对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监管、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相关措施已经或正在落实。
  一、关于完善盐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按照盐业体制改革精神,2017年12月国务院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明确了各部门盐业管理职责,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形成了符合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食盐专营管理方面,已有23个省(区、市)将食盐行政许可职能移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余8个省中,山西、海南、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甘肃由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吉林由粮食局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目前已有30个省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吉林省由粮食局管理。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将食盐和其它食品监管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推动,并加强对地方食盐监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强化对食盐的质量安全监管。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管,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二、关于建立盐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0年1月印发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明确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明确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盐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2721),加碘食盐的碘含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建立了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了“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探索开展联合执法,更好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中央改革办来发展改革委督察盐业体制改革和改革督察落实工作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2017年6月27日下午,中央改革办常务副主任穆虹同志带领督察组来我委,对我委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改革落实工作有关情况和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察。连维良同志主持督察汇报会,并汇报了有关工作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中国盐业总公司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分别汇报有关情况。

 


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评估调研组在四川调研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2019-07-09 四川省信息化厅

 

受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委托,北京物资学院郝玉柱院长等一行于2019年6月27-29日对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评估调研。调研组先后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和四川久大盐业(集团)公司,通过座谈讨论、现场考察、人员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推进落实情况,并就盐改中的实际问题、应对措施和推动盐业发展的思路、举措等方面进行了沟通交流。

目前四川各项盐改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已建立;盐业企业产销量有较大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销售范围不断扩大;食盐市场供应平稳,储备充足,满足了消费者多样化需求,改革取得初步成效。虽四川盐业体制改革进展较为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产能严重过剩,主体过多,还需国家有关部委对全国盐产业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并建立退出机制,促进盐行业兼并重组、优胜劣汰。

二是竞争过热,利润下降,企业还需在确保食盐供应和质量安全的基础上,练好内功,增强后劲,以市场化改革为契机,充分激发内在发展动力,扩大改革红利。

三是跨区经营仍存在障碍,不同监管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不一,还需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盐专营执法尺度的统一与监督,营造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调研组对四川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同时指出进一步市场化开放是大趋势,必须坚定盐业体制改革方向。企业要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通过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积极推动兼并重组,完善延长产业链条,逐步实现企业更优更强发展,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参加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座谈会

2021/06/24《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体改司

 

为进一步做好盐业体制改革评估工作,准确把握现阶段盐业体制改革进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派员参加由中国盐业协会主办的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座谈会。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中盐新疆盐业有限公司及相关省(市)34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人员围绕当前盐行业面临的问题、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充分讨论交流。



《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津召开

2021-09-28   中国盐业协会网

 

为更好地完成国家发改委委托的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工作,中国盐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盐协会)于9月27日在天津市召开研讨会,就《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中盐协会执行理事长王小青、副理事长宋占京,井矿盐工作委员会主任晏仲华出席会议。部分副理事长单位代表共73人到会参与研讨。会议由秘书长刘艳杰主持。

王小青首先对全行业在整个评估工作中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属于国家政策性评估。从国家治理方面讲,政策评估是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此次评估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促进盐行业健康发展。他希望与会代表认真研读《报告》,在今天的研讨会上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最终为政府决策提供一份满意的、有价值的评估报告。

会上,王小青还通报了《盐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反馈了2021年上半年企业向中盐协会反映的个别电商平台低价倾销食盐等问题的处理结果,并要求各企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财经委第十次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第二十一次会议精神,共同维护食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

刘艳杰介绍了《报告》的编写背景,经过前期重点调研、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中盐协会和北京物资学院对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系、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取消食盐生产企业销售限制允许批发企业跨区经营、严格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和应急机制建设、盐业信用体系建设、科学补碘工作、食盐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八个方面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几易其稿。此次会议后,中盐协会将进一步完善《报告》,于近期提交给国家发改委。

与会代表经过认真研讨,对《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新的补充性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部分代表参观了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

  

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北方区域)座谈会在西安召开

中国盐业协会网 2021-06-20

 

由中国盐业协会主办,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陕西省盐业协会承办的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北方区域)座谈会于2021年6月17日在西安市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一级主任科员冀朝旭、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盐业管理处处长何衍军、中盐协会执行理事长王小青、秘书长刘艳杰、井矿盐工作委员会主任晏仲华、湖盐工作委员会主任赵卫国、北京物资学院教授王可山、郝玉柱等出席会议,陕西省盐业专营公司总经理秦兆群致欢迎词。

此外,来自相关省(市)34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共54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刘艳杰秘书长主持。

冀朝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中盐协会改革过程中积极反应行业面临和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在各方的努力下,盐业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下一步要继续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完善食盐专营监管体制;协同合作保质保供,推动食盐储备和电子追溯工作;加快行业内部兼并重组,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稳妥有序解决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王小青在讲话中要求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要继续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巩固改革成果;二是加强产销联合,避免低价无序竞争;三是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四是做好食盐储备和质量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与会代表围绕目前盐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交流,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南方区域)座谈会在武汉召开

中国盐业协会 2021-06-12

 

2021年6月9日至11日,中国盐业协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盐业体制改革情况全面评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南方区域)座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二级巡视员邓小丁,中盐协会执行理事长王小青、副理事长宋占京,井矿盐工作委员会主任晏仲华,北京物资学院教授郝玉柱等出席会议。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省盐业协会理事长刘江海到会致辞。来自湖北、江苏、安徽、福建、重庆等省市的25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54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宋占京主持。

邓小丁从加强食盐定点资质监管和实现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对食盐定点企业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作为食盐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进一步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做好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的生产供应;加强行业自律,避免低价无序竞争,保障市场有序供应;

三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老少边穷地区及特殊人群的食盐供应;严格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做好特殊时期的食盐应急保供工作;

四是加快转型发展步伐。企业要进一步丰富盐类品种,提高产品附加值;要不断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努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王小青在讲话中要求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坚定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的决心,提高政治站位,巩固改革成果,根据盐改方案的具体要求,确保合格食盐的生产供应,今后要继续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巩固落实食盐专营制度,避免低价无序竞争;

二是推动产销联合和兼并重组,加快企业产销一体化进程;

三是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是持续加强盐业信用和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保证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他表示,今后中盐协会将积极组织企业对话交流、协调推动行业合作,坚持明确政策导向,公平公正服务企业,助推盐业理性发展、健康发展和和谐发展。

此次座谈会由湖北省盐业协会承办,得到了湖北盐业集团的大力支持。与会代表围绕食盐定点资质和食盐市场监管、企业跨区域经营、食盐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未加碘食盐供应以及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等进行了座谈交流。

会议期间,王小青、邓小丁一行三人在刘江海的陪同下到湖北云鹤盐业运销公司、湖北蓝天盐化有限公司调研,实地了解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交换了对有关热点问题的意见和看法。


 

——实施和培训资料链接: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宣贯彻材料.pdf


已废止盐改过渡期间四个文件.pdf


——学者业内调研后分析:


盐改资料:盐务参考书—《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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