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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实施盐改和食盐专营、食盐加碘、食盐价格管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
关联文件:
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碘食盐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2009〕189号)
⑵卫生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783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
关联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放开食盐价格答记者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 2019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后食盐专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确保完成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三级政事企完全分开。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食盐专营执法和食盐质量安全执法联动。严格规范食盐专营执法,防止出现过度执法、随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同时,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信用监管。
二、完善食盐定点企业资质管理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持续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坚决整改,特别是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以及超出规定范围销售食盐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企业证书。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
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四、保证合格加碘食盐供应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依据食盐加碘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水碘情况保证加碘食盐的供应,防治碘缺乏危害,同时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食盐碘含量相关国家标准,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盐碘浓度的规定。
五、落实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政府储备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辖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六、规范食盐电子商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七、加大食盐相关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盐业主管、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盐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开展食盐消费、科学补碘及减盐知识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确保食盐消费安全及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 2018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有关要求,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盐碘浓度和高水碘地区名单,加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导,加大碘盐政策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执行碘盐浓度标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对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盐业主管部门要书面通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前提下,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同时,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一定比例内生产未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表见附件),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
四、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碘盐供应。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加强碘缺乏病动态监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五、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碘缺乏病防范工作机制,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
各级政府要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盐业市场长远发展的高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把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确保合格碘盐供应作为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保障科学补碘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表
分类 | 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 |
产品主要销往碘缺乏地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一般不超过10% |
产品主要销往水源性高碘地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一般不低于90% |
【关联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无碘食盐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09〕189号 2009年9月1日
为保证需食用非碘盐病人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的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销售点。各地盐业主管部门须本着以人为本,方便购买的原则,责成各级盐业公司在现有无碘食盐销售点的基础上增加供应点。特别是应在医院附近增加无碘食盐销售点,或直接委托医院内小卖部增加销售无碘食盐,便于需要者购买。
二、提高知晓率。各级盐业主管部门须将本行政区域内无碘食盐销售点信息通过当地报纸、地方政务网及盐业公司网等进行公布,同时在医院、社区张贴宣传海报,提高群众知晓率,以方便购买。
卫生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9〕168号 2009年10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盐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盐业主管部门:
根据卫生部2005年调查结果,我国水源性高碘地区(以下简称高碘地区)主要分布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和河南9个省(区、市)中109个县(市、区、旗)的735个乡镇(见附件1—2),其中有少数高碘乡镇尚未落实无碘食盐供应措施。此外,在非高碘地区,一些专为不宜食用碘盐的甲状腺相关疾病患者(以下简称不宜食用碘盐人群)设置的无碘食盐销售网点,存在数量偏少、布局不合理且缺乏导购信息等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不宜食用碘盐人群购买无碘食盐不方便。为切实做好在高碘地区全面供应无碘食盐工作,妥善解决不宜食用碘盐人群购买无碘食盐面临的具体困难,进一步规范无碘食盐供销管理,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高碘地区全面供应无碘食盐工作
(一)尚未采取停供碘盐措施的已查明高碘地区,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无碘食盐供应。
(二)各地通过自查新增的高碘地区,要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划定的高碘地区供应无碘食盐。
(三)我国高碘地区主要呈局灶分布,高碘地区多与非高碘地区交织并存。因此,划定无碘食盐的供应范围要充分核准有关情况,原则上采取以乡镇为单位供应无碘食盐。同时,加大健康教育和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情选购,谨防无碘食盐冲销到非高碘地区。
(四)部分已实施降碘改水工程的高碘地区,要密切监控改水后的饮水碘含量变化和人群碘营养状况,审慎调控无碘食盐供应措施。
(五)高碘地区要严格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的要求开展监测,动态掌握无碘食盐供应情况,适时开展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以便及时调整有关措施。
二、关于做好无碘食盐市场供应工作
(一)合理增设无碘食盐销售网点。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在现有无碘食盐销售网点基础上,结合人口分布和交通状况,适度增设布局合理的销售点。农村地区原则上选取中心卫生院所在地,就近设立无碘食盐销售点或委托中心卫生院代销;城市地区原则上选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就近设立无碘食盐销售点或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销。
(二)提高对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知晓率。各级盐业主管部门须将本辖区内设置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采取在报刊、网站发布等便于群众查询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在有关医院、社区张贴海报、布告等,引导群众寻购。
(三)加强对无碘食盐的供销管理。各地要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无碘食盐销售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建立销售登记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既要方便不宜食用加碘食盐人群购买无碘食盐,又要杜绝非高碘地区的健康人群盲目购买无碘食盐。销售人员不仅要向持有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不宜食用碘盐证明的人群限量供应无碘食盐,还要告诫不宜食用碘盐的患者防止其家人食用无碘食盐,以免造成健康危害。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无碘食盐供应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将供应无碘食盐做为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科学补碘”的重要内容,严格依照《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无碘食盐供应工作有条不紊地落实。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对无碘食盐生产、流通和供销等环节的全面监管,建立、健全无碘食盐的专营销售网点。无碘食盐包装要注明适用者范围,合理规范销售价格,严厉打击劣质、假冒无碘食盐冲销市场。保证无碘食盐的稳定供应。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本地高碘地区范围,提出布设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大众宣传,动态监测无碘食盐供销情况,调查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高碘地区无碘食盐的组织供应,落实在非高碘地区合理布设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工作,通过强化措施,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无碘食盐供应工作。
(四)各地要将高碘地区无碘食盐供应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合理增设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落实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在各地落实无碘食盐供应相关工作期间,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工作进展情况督导检查。
附件:1.2005年调查水碘含量中位数在150—300μg/L间的乡镇(略)
2.2005年调查水碘含量中位数在300μg/L以上的乡镇(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
完善食盐专营管理和专业化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1〕783号 2021年10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营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部署和国务院联导指示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深化盐业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完善行业管理和专业化监管,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彻底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各地不得变相在盐业公司保留执法权、执法人员,不得将执法机构与食盐批发企业的办公场所、人员、车辆混用。要实现省市县政企完全分开,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做到职能划转、编制划转、人员安置同步到位。
二、引导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优化重组
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兼并重组,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提升行业集中度,逐渐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
三、严格落实食盐专营资质管理制度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委托其他企业、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进行“贴牌”生产,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不能新增生产地址。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利用进口“其他盐产品”生产加工食盐。食盐定点企业因故退出或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定点资质证书缴回并注销编号。
四、完善食盐流通环节跨区域经营政策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法依规设立仅销售食盐的跨区经营分公司时,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可凭借总公司批发资质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将分公司食盐定点批发资质作为前置条件,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在电子商务平台批发食盐。
五、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综合监管,提高盐业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监管手段,及时填补监管的盲区和空白,依法依职责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专营监管。进一步推进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组织本省食盐定点企业将食盐电子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由全国平台对接监管平台,实现全国联网,并研究将其作为食盐定点资质管理条件。
六、确保食盐储备保质保量落实
健全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有机结合的多层级食盐储备体系。各省(区、市)根据本地食盐供需情况建立政府储备,食盐定点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物储备量不得低于本地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在常规储备的基础上,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及时启动临时储备收储工作,鼓励企业将富余生产能力作为能力储备。
七、加强合格加碘和未加碘食盐管理
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指导企业按标准和比例做好加碘食盐和未加碘食盐的生产销售。通过公开遴选、招标等方式确定未加碘食盐供应企业,禁止地方指定企业独家经营,严禁通过网络销售未加碘食盐,防止未加碘食盐企业无序进入市场,保证合格碘盐覆盖率。加强科学补碘宣传,在商超食盐销售处醒目张贴碘浓度标识并动态更新,引导消费者增强对科学补碘的认识。
八、进一步强化组织落实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认算履职尽责、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调研督导力度,适时开展“回头看”,对改革落实不到位、不彻底的地方予似通报、约谈,对不符合改革精神的政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切实推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盐业生产、批发企业要增强依法合规意识、切实提升自身竞争力。中国盐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主动服务行业和企业发展。加强对盐业体制政策的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栏目管理员壹佰提示:本规范性文件为目前实施食盐专营办法及食盐加碘的盐业管理部门和定点企业自律适用的部门具体应用不可或缺有效规范性文件,印发时载明保密期限为1年,在行业内部贯彻执行。为宣传盐业体制政策,现在政策法规栏目于2023-01-12审慎公开,符合《保密法》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和《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2032号 2016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现就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食盐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零售价格如期放开。
二、确保食盐市场供应稳定。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细化改革措施,抓紧建立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业储备制度、保持合理库存,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
三、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各地要加强食盐零售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价格监测,注重研判预警,当食盐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有效措施,保持食盐价格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同时,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放开前,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的相关规定,为改革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做好边远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要按照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
五、加强宣传解读。食盐是生活基本必需品,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各地放开食盐零售价格时,要加大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稳定社会预期,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阐明食盐价格放开后,政府将采取多种措施稳定食盐市场和价格,营造改革良好氛围。
2017年1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同时废止。
(★板块管理员壹佰提示:本规范性文件虽为当时实施《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七)项出台,但是修订时所依据及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七条的部门具体应用规范性文件,该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主体责任属于发展改革委,故现在仍具有效力。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附:关联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放开食盐价格答记者问
2016/10/09《发展改革委网站》政策研究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有关精神,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就社会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
问:放开食盐价格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盐资源十分丰富,盐行业多年来产大于销。2015年我国原盐产能11345万吨,消费量为8876万吨,其中食盐消费量仅为1000万吨左右。同时,我国食盐市场供应主体较多,登记注册的盐业生产企业有300家左右,盐业流通企业有4000多家。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决定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打破食盐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的规定,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全面建立起竞争性市场结构,食盐价格具备放开条件。因此,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问:食盐价格放开后,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保障食盐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答:我国盐资源十分丰富、食盐市场供应主体较多,实施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放开食盐价格后,总体上看,食盐市场供应有充分保障,普通食盐价格不会出现异常波动。国家也将采取多种措施切实维护食盐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一是保障市场供应。要求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切实保障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二是建立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共同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其中政府储备不低于本地区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储备不低于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遇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投放储备等手段,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三是保持价格稳定。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测,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保持食盐价格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四是强化市场监管。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问:食盐价格放开后,国家将采取什么措施保障内地山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生活基本不受影响?
答:食盐价格放开后,有的群众担心内地山区和边远地区因运输距离远、成本高,食盐价格可能出现上涨。对此,国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组织好食盐的调配和运输,及时采取投放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手段,确保内地山区及边远贫困地区普通食盐稳定供应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障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按照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机制,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