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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业协会开展 2017 年食盐实物质量及食盐包装标签标识(含碘盐标志)抽查监测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17-08-10 浏览次数:599次

为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加强食盐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更好地履行碘盐证明商标持有人的监督和控制责任,中国盐业协会决定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 2017 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国范围内食盐实物质量、食盐包装标签标识(含碘盐标志)进行全面抽查监测,并于近日发布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 2017 年食盐实物质量 及食盐包装标签标识(含碘盐标志)抽查监测的通知


中盐协〔2017〕3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各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碘盐标志生产企业:


依据商标法及《碘盐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为深化盐业体制改革,加强食盐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更好地履行碘盐证明商标持有人的监督和控制责任,中国盐业协会决定委托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于 2017 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国范围内食盐实物质量、食盐包装标签标识(含碘盐标志)进行全面抽查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监测对象


1、所有食盐(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2、食盐零售企业等相关流通环节。


二、抽查监测内容


1、食盐实物质量;
     2、食盐包装标签标识;
     3、碘盐标志的使用情况和质量。


三、企业自查


各相关食盐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抽查监测工作,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抽查监测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并配合做好抽查监测工作。


四、抽测安排


1、抽测时间:2017 年 8 月至 12 月。
     2、抽查监测的产品范围及数量:
     (1)抽样范围为被抽检企业生产的所有碘盐中,任意 2 个品种;
     (2)抽样基数:食用盐 1.0 吨以上、品种盐 0.1 吨以上。
     (3)样品抽取:按照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取样方法,抽取 3 份样品用于实物质量检测,其中两份用于检验机构的检验和不合格项复检,另外一份用于企业对检验结果的复议。包装标签随机抽取 3 份,一份用于检验机构对标签标识检测,一份用于碘盐标志检测,一份用于企业对检验结果的复议。所抽查样品和包装均应密封,用于复议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3、判定规则:
     (1)实物质量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检验;
     (2)标签标识依据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检验;
     (3)碘盐标志依据《碘盐标志技术条件》QB/T 2827-2006 进行检验。
    4、任务分配:
     (1)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抽测的省份: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2)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抽测的省份:湖北省、湖南省、云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河南省、山西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江西省、安徽省、西藏自治区。
     5、抽查检测费用:由中国盐业协会承担。


五、抽查结果公布


本次抽查监测工作结束后,负责抽查监测的机构将据实出具报告,中国盐业协会将于 2018 年初公布本次抽查监测结果。抽查监测结果,将作为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盐业政策、盐业诚信体系和食盐追溯体系的重要评价依据,碘盐标志的检测质量结果将作为碘盐标志生产企业分级认证的重要指标。


六、联系方式


中盐协会联系人:吴庆欣 13601090848;刘艳杰 13671253299

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联系人:赵毅 18202642672

国 家 轻 工 业 井 矿 盐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联 系 人 :陈 俊 13808152930


抄报单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消费品司、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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