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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3-09-13 浏览次数:211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3〕430号    2023年9月1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排查和消除食盐经营环节风险隐患,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食盐消费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督促食盐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企业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机制,全面开展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食盐购销、经营过程控制、贮存与运输、温湿度条件、人员健康等风险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围绕重点开展监督检查。一是进货查验,重点检查食盐购进票据和台账、产品检验报告、供应商资质文件等。二是食盐质量,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碘含量标准,是否符合包装标签标识要求,是否存在水浸、受污染、包装破损等情况。三是贮存运输,重点检查食盐仓储设施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四是食盐追溯,重点检查追溯系统应用情况,是否及时、准确、完整采集食盐产品信息。

三、加强食盐抽检监测。合理安排食盐抽检,及时依法依规核查处置抽检不合格食盐。同时,要突出生产、批发环节食盐质量安全抽检监测,严防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进入市场销售。强化抽检监测数据的研判和运用,充分发挥检验检测“雷达”“探头”作用,实现精准监管。

四、查处食盐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盐、将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或食品加工用盐销售、销售掺假掺杂或混有异物的食盐、销售散装食盐、销售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盐等各类食盐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要高度重视食盐质量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平台)和其他渠道提出的投诉举报,都要及时受理、及时转办、及时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投诉举报人。加强对投诉举报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运用,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各市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典型案例材料报送省局食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1.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1

    2.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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