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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4-01-30 浏览次数:390次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盐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广大食盐生产经营者:

2024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盐经营秩序,有效防范食盐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节日期间食盐安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食盐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食盐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共同保障节日期间食盐安全。食盐生产者应加强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评价,规范食盐包装标签管理,加强贮存、运输过程管理,强化出厂检验;食盐经营者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范化解食盐质量风险隐患。

二、严格遵守食盐专营管理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办理备案登记)等,做到资质齐全、合法经营。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使用单位应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开展相应业务的食盐经营主体应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主动加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禁止销售或使用假冒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不符合我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食盐(我省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波动范围2139mg/kg);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禁止销售无标签或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应与加碘食盐分区摆放且明示消费提示。果蔬洗涤盐为厨房洗涤用品,主要用于蔬菜和水果清洗,不可食用,不得与食盐及其他食品混放销售。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食盐生产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强化价格自律,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严禁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欢迎积极监督举报食盐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电话12315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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