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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食盐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清单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0-03-17 浏览次数:6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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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下列事项违法线索的,可以采用电话(12315)、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的。

二、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定的区域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

四、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五、食盐零售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盐零售经营的。

六、食盐零售经营者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没有食盐采购记录、食盐销售记录的。

八、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包装上标注的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21—39mg/kg)国家标准的。

九、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经营者销售的加碘食盐碘含量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

十一、未加碘食盐的零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对消费未加碘食盐作出专门提示的。

十二、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 “未加碘”字样的。

十三、将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的。

十四、用工业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液体盐(含天然卤水)、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制作食品的。

十五、生产经营掺杂掺假、混有异物的食盐的。

十六、网络平台经营者和入网食盐经营者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

十七、食盐零售经营者销售散装食盐的。

十八、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十九、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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