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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信厅答复政协委员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提案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21-07-02 浏览次数:3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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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150号提案的答复

黔工信提复字〔2021〕46号  2021年7月2日

 

任建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盐业发展、食盐供应安全、食盐批发管理工作做出的努力和奉献。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制度保障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出台了《食盐专营办法》,贵州结合食盐纯销区的实际,历时4年,率先制定《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明确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物资储备部门等部门食盐管理工作职责的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跨区域行政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并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章节中对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调整,由盐业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以优化我省食盐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贵州率先在全国以地方性法规解决盐业体制改革中审批和执法分离、部门职责、权力清单等问题,为建立专业化的盐业执法体制提供法制保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完善了《贵州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信息统计台账》《贵州省食盐零售单位信息统计台账》《贵州省食品加工用盐企业信息统计台账》《食盐批发日常监督检查要点》《食盐零售(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食品加工用盐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等6项日常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日常监管检查工作,常态化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专营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安排部署,盐业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开展食盐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对挂靠批发行为,尤其是省外批发企业不当委托、地方个体经营户违规开展食盐批发业务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应当行政处罚的,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维护食盐专营,确保我省食盐市场供应安全、可控。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开展食盐批发环节专项整治和零售环节专项检查,治理食盐转批发乱象,依法查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与食盐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利用物流公司或批发企业分公司的名义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651户次,食盐零售单位61176户次,查获食盐违法案件336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705份,没收食盐数量194.22吨,罚款544.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起。二是集中开展校园及周边、贫困地区、城乡结合部、乡村等重点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学校食堂、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农村季节性食品加工用盐等重点环节的监管。2019年以来,全省共检查校园及校园餐饮提供者24984户次、乡镇农贸市场5487个次、食品加工用盐企业2154户次,确保了人民群众和集中用餐单位用盐安全。三是组织开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自查。对139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指导,组织培训企业人员1993人次,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自查覆盖率达到100%;联合贵盐集团对遵义、毕节市分子公司开展全省食盐质量自查交叉检查活动,取得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明显成效。四是实施省级食盐专项抽检。2019年以来,完成抽检食盐1159批次,抽检合格率为99.99%;开展不合格样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核查处置率达到100%;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盐质量监督抽检情况。

三、规范经营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食盐专营办法》和《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对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引导和规范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指导和规范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落实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管理,规范跨区域经营行为,确保食盐专营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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