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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卫健委答复食品加工使用非碘盐是否合规咨询

文章作者: 发表日期:2019-12-02 浏览次数:4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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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姐2020-12-02留言

广东省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非碘盐生产食品是否合规问题咨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广东省盐业条例》规定“食品、副食品、果蔬加工腌制、饲料生产用盐应当使用碘盐。因生产工艺不适宜使用碘盐的,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到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未加碘食盐”。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明确“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 请问: 1、广东是否属于缺碘地区?现在是否仍需要执行“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的规定? 2、盐改后,食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采购非碘盐并用于食品加工销售,是否合法?如果按《广东省盐业条例》规定,是否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出具证明呢?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12-23答复

一、广东属于缺碘地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二、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加工食品应当使用加碘食盐。如果企业因生产工艺不适宜使用碘盐的,企业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说明材料。

三、根据食品及食盐管理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生产和专营管理。市场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和食盐质量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相关事项可咨询各级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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